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它是屬于死者家屬的財產。遺產的范圍只包括: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死后的賠償金是不在遺產的范圍之內,從而也不算是遺產的,但對于賠償金是可以按民法典的相關條款來進行處理,對于此賠償金也只有直系親屬才可以得到,其它的人是沒有任何的權利分配。
1、遺產是公民死亡時尚存的個人財產。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死亡賠償金是公民因人身損害事故死亡之后才發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因此不是遺產。
2、遺產是公民的合法財產。遺產必須是公民依法可以擁有的財產和有合法根據取得的財產。而公民只有在自己生命存在的情況下,才能通過行使一定的民事行為,合法取得財產所有權,但由于加害人支付死亡賠償金時,該公民已經死亡,也就不是通過親自行使民事行為而取得該款項的所有權;由于死亡賠償金是在公民死亡之后才由加害人支付的,該公民無法將其作為生活資料或生產資料進行使用,也無法對該費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公民不能以犧牲自己的生命來換取合法財產所有權,否則,不但違反了法律規定,而且有悖于社會的公序良俗。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受害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3、任何公民都可以在生前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如未立遺囑,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繼承原則分配該公民的遺產,而公民在生前無法也不可能處分自己的死亡賠償金。
4、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權分得該項的一部分,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指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兩種人,即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而且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死亡賠償金一般是針對于發生意外事故而得到的金額,對于此賠償金也屬于給親屬們一種因事故帶來的精神和物質上的損失,因此,對于在得到賠償金的時候就要以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從而不會因此引起各種糾紛。
“遺產是指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是死亡前或死亡時就已經存在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發生在死者去世以后,在公民死亡時并不切實存在,不符合遺產的特征。
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產生的,在公民死亡時并不現實存在,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填補的是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喪失,是對受害人家庭損失的彌補,對死者家庭利益的賠償,不應屬于死者的遺產范圍。
死亡賠償金并不符合遺產的構成要件。雖然兩者都是因為公民死亡才產生,但死亡賠償金是在公民死亡后才產生的,并不屬于公民的遺留財產。針對遺產,公民可以在生前立遺囑予以處理,但是公民在生前無法也不能立遺囑處理自己的死亡賠償金。
總之,死亡賠償金作為加害人賠償給受害方近親屬的物質性補償,不應屬于遺產,更不能用來償還受害方生前所欠債務或者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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