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委托監護
什么是委托監護委托監護是由合同設立的監護人,委托監護屬意定監護。
委托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前者如父母將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將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將子女委托給寄宿制學校、幼稚園等。依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的解釋,委托監護不論是全權委托或限權委托,委托人仍要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確有過錯時,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即法定或指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因委托發生移轉,委托監護人只承擔過錯連帶賠償責任,其在盡到監護之責而無過錯時,被監護人之行為如依法律仍須由監護人負責時,則由法定監護人承擔。
從理論上說,監護是法律上強行的制度,中心點在于更好地保護被監護人,因此原則上應不容許委托,除非基于受監護人的教育或受照顧必要。我國司法實踐基于某種實用的考慮,承認了委托監護。
委托監護人的設立可劃分為兩種情況:
(1)由父母委托他人做其子女的監護人。(2)由法定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委托他人實施。委托監護可以是全權委托,也可以是專門委任。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托給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權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醫院或者福利院全權照料;后者如委托給保姆、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等。
委托監護原則上不能改變原監護人的地位,不同于法定監護人以內部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情形,也不同于監護變更。監護權為監護人的專屬權利,不得拋棄或移轉于他人,但其行使可以合同委托于第三人,監護人將其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的,原則上不具有變更監護的效力。受委托人僅得在委托范圍內,行使監護職務,非由監護人受讓監護權,故監護人雖已委托他人行使,自己仍有行使的權責。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仍然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委托監護人和監護人的區別
法律主觀:
委托監護人與被委托監護人的規定是:1、委托監護人是依法具有監護資格并且具有監護權的人;2、委托監護人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3、原則上不具有變更監護的效力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在我國委托監護人指的誰呢
法律分析: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稱監護委托。委托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專門委任。委任監護人的設立可劃分為兩種情況:(1)由父母委托他人做其子女的監護人。(2)由法定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委托他人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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