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 辦結婚證 ,不算婚姻關系,是 同居關系 , 解除同居關系 時,財產問題以雙方協商為主,會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同居 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知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借同居關系索取的財物,解除同居時,如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道,可酌情返還。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 債務 ,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 債權人 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 婚前財產 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同居 期間的 共同財產 是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 債務清償 的財產。 共同財產主要包括: 工資 、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 的收益;因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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