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房產需要的材料有:
1、當事人各方身份證明。
2、房地產開發,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明、國家有關機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等。
3、房地產預售、銷售,提交房地產預售、銷售許可證等。
4、房地產權屬轉移,提交房地產所有權證明。
5、房地產擔保,提交房地產所有權及使用權證明。
6、房屋藍圖、房屋管理部門對房屋估價報告等。
房屋公證需要的流程如下,當事人應準備以下材料:
1、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這里需要注意,協議書中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并按手印。
雙方親自到公證處填寫有關表格。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公證人員核對相關信息。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文件、查問當事人簽訂協議是否受到欺詐或脅迫,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在公證人核對完信息之后,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協議書上簽名并按手印。至此,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房產公證的條件是:
1、繼承、贈與房產,當事人應當先辦理繼承、贈與公證,然后持公證書和有關契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具體是指公證機關根據法定繼承權、遺囑繼承權等國家法律所承認的繼承權,對繼承死者生前私有財產者進行身份確定,材料核實等一系列工作后所出具的公證書。
2、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房產所有人為了妥當處理名下房產而設立遺囑,這時是需要辦理遺囑公證的,具體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并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于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3、涉外及涉港澳臺的房產所有權轉移行為,必須辦理公證,然后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手續。
4、各地房地產管理機關與司法公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本地其他房產事項必須公證的規定。
5、有關辦理公證和房產登記的程序事宜。
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產公證雖然不是房產交易的必需環節,但經過公證處的審查,當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風險,且經公證的購房合同或是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房產公證內容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公證、房產租賃合同、房產抵押合同公證、商品房預售合同公證、房產繼承公證、房產贈與公證、房產侵害協議公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確認房屋產權公證、涉及房屋的保全證據、以及涉外及涉港澳臺的房產事務公證等。
證明財產繼承、贈與、接受遺贈的收費標準,由按受益額的2%收取實行下調。受益額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過 1.2% 計算;20萬元-5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計算;50萬元-5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8%計算;超過500萬元不滿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5%計算;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1%計算。
注意:每個地區都會存在差異,需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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