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立遺囑
法律分析:遺囑的訂立方法有:
(一)自書遺囑;
(二)代書遺囑;
(三)錄音遺囑;
(四)口頭遺囑;
(五)公證遺囑。
不同的遺囑形式,所生效的條件也各不相同,遺囑人要根據自己訂立的遺囑類型及其相應的生效條件,做好對應的準備工作,才能讓自己所訂立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自書遺囑的訂立程序都有哪些
自書遺囑 可按照下列程序訂立:(1) 遺囑 人書寫遺囑內容。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樣既可以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添加遺囑內容。(2)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訂立遺囑的時間對遺囑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如不同書面遺囑內容相矛盾時,應以時間在后的書面遺囑為準。同時,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也可證明遺囑內容的真偽。(3)遺囑人親筆簽名。(4)自書遺囑中如需涂改、增刪,應當在涂改、增刪內容的旁邊注明涂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涂改、增刪處另行簽名。電子病歷系統功能規范(試行)第二十七條醫囑錄入的一般功能,適用于所有類型的醫囑(含門(急)診各類處方和醫囑),包含以下功能要求:(一)必需的功能:1.醫囑錄入功能應當支持臨床所有類型醫囑及其內容的錄入,醫囑內容至少應當包括長期醫囑起始日期和時間、長期醫囑內容、停止日期和時間、臨時醫囑時間、臨時醫囑內容、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等。2.在所有醫囑錄入和處理界面的明顯部位顯示患者信息的功能,患者信息應當至少包括患者唯一標識號碼、姓名、性別、年齡等。3.提供醫師級別與處方權相匹配的提示功能。4.提供醫囑模板輔助錄入功能和成組醫囑錄入功能,醫師可以根據患者病情選擇、修改其中部分或全部醫囑,同時提供使用自由文本錄入醫囑的功能。5.提供醫囑補錄入功能,因搶救危急患者需要下達口頭醫囑,應當在搶救結束后即刻據實補記錄入,并給予特殊標識。6.自動記錄醫囑錄入時間和錄入醫師信息的功能。7.提供醫囑雙簽名功能,當由實習醫師、 試用期 醫務人員和通過認定的進修醫務人員按照上級醫師要求下達醫囑時,應當經過本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師審閱、修改、確認后生效,并保留書寫者與審閱者的雙簽名。8.提供醫囑內容完整性和基本合理性校驗功能。9.提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等字典及分類檢索、編碼檢索、關鍵字檢索等功能,供用戶錄入醫囑使用。10.提供顯示患者既往患病診療醫囑的功能。(二)推薦的功能:1.提供錄入、處理非本院藥物、診療項目的功能,以便給患者開具藥品外購處方,或開具外院診療申請單。2.提供對醫囑的 醫保 政策符合性進行自動檢查和提示的功能。3.提供顯示醫囑對應的收費項目價格,顯示患者預交金金額信息的功能。(三)可選的功能:1.提供固定時間區間長期醫囑的錄入功能。2.提供提前錄入在未來某時刻生效的醫囑的功能。3.提供單一操作停止當前所有有效醫囑的功能,方便在患者術前或出院前停止所有醫囑。
訂立遺囑的形式有哪幾種
自書遺囑,是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并簽名,注明年月日的遺囑。代書遺囑,是指由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口頭遺囑,是指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口述遺囑。錄音遺囑,是指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內容的遺囑。公證遺囑,指經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遺囑。
我國的婚姻法對遺囑的內容要求和形式要求,都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其中,遺囑的形式就是指遺囑人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方式。那么,在我國,訂立遺囑的形式有哪些呢?此外,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遺囑要怎么寫才能有效呢?下文將做一個較為詳細的說明。一、訂立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種: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與其他遺囑方式相比,最為嚴格,更能保障遺囑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因而效力最高。繼承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制作的遺囑。這種遺囑設立形式簡便易行,具有較強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遺囑形式。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自然人在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制作的遺囑,又稱為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繼承法第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會書寫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簽名。 4、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錄制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繼承法第17條第4款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也應當將自己的見證證言錄制在錄音遺囑的磁帶上。 5、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5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為保證遺囑的真實性,繼承法第17條規定,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于遺囑見證人證明的真偽直接關系到遺囑的效力和遺產的處置,因此繼承法對遺囑見證人的資格做了規定,下列三類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而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二、遺囑怎么寫才有效 遺囑只有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條件設立,才能保證遺囑的有效性。有效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實質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4、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5、遺囑中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因此,只有遺囑人才有權將遺囑予以廢除或取消遺囑的內容,黃建作為繼承人無權撤銷遺囑。《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綜上,是關于“訂立遺囑的形式有哪些”以及“遺囑怎么寫才有效”的有關內容,希望能對您解決遺囑糾紛能有所幫助。大家都知道,遺囑一般都會涉及到財產的變動,因此,法律對遺囑的訂立要求十分嚴格,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時,它才能生效,否則遺囑人就有可能會白費了心思。所以,當您需要草擬一份遺囑時,建議您最好是去咨詢一下遺產繼承方面的專家律師,讓律師幫您審核一下遺囑的內容,以確保遺囑能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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