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法院起訴離婚條件是什么
異地法院起訴離婚條件是: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起訴離婚可以在異地法院起訴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起訴離婚案件中,本來應該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原告選擇被告住所地或者實際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即:
1. 被告無住所,或者住所不明;
2. 被告與原告分居滿一年,原告起訴該案件時,仍然難以知道被告住所;
3. 被告住所地與原告住所地相距較遠,起訴到原告所在地困難重重,而被告住所地有足夠的聯系,或者被告已到達被告住所地。
在符合以上情形下,原告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或實際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不符合以上情形,一般仍需到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異地怎么起訴離婚的流程
異地起訴離婚的流程如下:
1、準備好起訴狀及相關材料到法院立案起訴;
2、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立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另一方;
3、庭前調解;
4、調解不成的,開庭審理;
5、等候判決。
異地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有以下:
1、提供結婚登記證書。一方下落不明,對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
2、提供婚后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壞還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
3、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精神病院的診斷證明書,患病的具體時間等有關證明材料;
4、提供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5、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證人證言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是自由戀愛,還是包辦婚姻或買賣婚姻。訂婚期間有無波折,是初婚還是再婚;
6、如女方已懷孕,應說明懷孕日期,并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7、提供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對有爭議的財產應提供該財產的來源,取得的時間等證明材料,如發票等;
8、提供雙方經濟收入支出情況的證明材料,有無其他負擔、有無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有債權或債務應提供借據、債務人或債權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單位等證明材料等;
9、提供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公房的應提供房屋產權單位的名稱,私房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書。
綜上所述,由于我國規定夫妻協議離婚只能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手續,所以嚴格來說如果要在異地離婚的話,其實就只能通過訴訟方式來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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