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什么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監護人的確定方式主要有以下:
1、法定監護。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若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委托監護。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
3、指定監護。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遺囑監護。被監護人的父母用遺囑為其指定監護人。但僅適用于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情況;
5、協議監護。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6、意定監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7、托底監護。在發生監護權爭議未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指定監護人可以是自己嗎?
許多孩子會因為父母的管教比較嚴格而表示很不服氣,但是父母對子女這方面給出的理由一般都是說道德是父母而法律上也確定了其 監護人 的地位,所以就有叛逆的孩子直接提出了要重新將自己指定為監護人,其實監護人是必須由其他有能力的人擔任而不能是自己的。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指定監護人可以是自己嗎? 如果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可以不需要監護人的,而沒有自己是監護人的說法,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他人照顧的就需要指定成年人承擔起監護的責任。 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當父母過世或缺乏能力時,可以按照下列順序確定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4、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法院裁決,不可以未經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決。 從上面不難看出,除了父母以外可以成為孩子監護人的范圍還是非常廣泛的。但是很多時候即使確定了孩子的監護人,也常常會出現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現象,以至于故意侵犯被監護人的權益,或是由于監護失責,導致被監護人或是他人受到傷害。此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這就需要在 律師 的幫助下書寫相關法律文書,包括變更監護人和對不履行職責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請求。 綜上所述,當孩子不滿父母或者其他人的法定監護時就算有合理的借口去更換監護人也不能將自己作為人選,因為未成年人就是因為還沒有能力去完成某些法律行為,所以除了自己以外的其他正常成年人才有資格去監護未成年的孩子。
成年人還有監護人嗎
成年后是沒有監護人的,但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除外。監護權一般到被監護人滿十八周歲,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時結束。或被監護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此時,也不需要監護人。
成年了一般沒有監護人,但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除外。,監護權一般到被監護人滿十八周歲,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時結束;或被監護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此時,也不需要監護人。,1。保護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人擔負有維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護他們的姓名權、榮譽權的責任,同時,還擔負有排除來自于各方面的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實施侵害的義務。,2。管理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監護人于監護職責范圍內管理好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財產權益。監護人應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行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為的與其行為能力不相適應的處分財產的民事行為,并對不當得利人進行追索,以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同時,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4。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賠請求權。當來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遭致不法侵害時,監護人有權也有責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撤銷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的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且被監護人同意的,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2、管理和保護被監護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的民事活動,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人發生爭執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3、對被監護進行管理和教育,對被監護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4、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5、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6、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7、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8、代理被監護人參加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監護人是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監護人有權代理被監護人提起民事訴訟。當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的監護權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監護人的確定方式主要有協議和指定監護人這兩種方法。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指定監護是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力機關指定的監護。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成年以后監護人是自己嗎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成年后沒有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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