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書面遺囑范文有哪些
自書遺囑的范文是:遺囑人姓名:年齡:民族:戶籍所在地:身份證號碼:
我在此立遺囑,對本人所有的部分財產,作如下處理:
我自愿將下列歸我所有的財產遺留給甲,我遺留給甲的財產,屬于甲個人所有。
本遺囑委托丙(姓名、年齡、民族)為執行人。
本遺囑一式二份。立遺囑人:
(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自書遺囑的格式怎么寫
最好有范文(1)自書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要求立遺囑人自己親筆寫,寫完之后簽上自己的名義并注明年月日。反言之,不是自己親筆書寫的、寫完沒簽名、沒有注明年月日等都可能導致自書遺囑的效力受到質疑或否定。自書遺囑一般不建議進行涂改或增刪,可以選擇打印方式作參考,再親筆抄寫避免涂改。自書遺囑訂立后如有需要進行調整和變更的,應另行訂立遺囑,不宜在原遺囑上刪改,重新訂立的遺囑建議注明第幾份,以及與之前遺囑沖突的情況,避免不必要的糾紛。遺囑一般由立遺囑人自行保管,也可以交信任的人進行保管。(2)代書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要有兩個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個見證人代書、簽名,另一位見證人簽名,此外還需要遺囑人簽名,立遺囑人和見證人均需要注明簽名的年月日。《民法典》實施后,代書方式可以是代書人親筆書寫或采取打印方式,為了便于繼承糾紛中遺囑真實性的認定,建議代書方式首選親筆書寫。代書遺囑要求比較嚴格,建議慎用代書遺囑。(3)打印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遺囑是《民法典》新增的遺囑類型,要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應當由立遺囑人親自打印形成,打印后由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的每一頁均簽名、注明年月日。遺囑的真實性是遺囑效力認定的前提,建議訂立打印遺囑時全程錄音錄像。(4)錄音錄像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錄音錄像遺囑應當采用專業錄音錄像設備,應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錄音錄像遺囑中應看到遺囑人和見證人,遺囑人和見證人也可以在錄音錄像遺囑中介紹自己的姓名并說明錄音錄像遺囑形成的年月日。錄音錄像遺囑的載體是錄制設備,將錄音錄像遺囑拷貝到電腦或其他載體上即為復制,建議采取錄音錄像訂立的遺囑要保管好錄制設備,同時不要將錄音錄像遺囑的原始資料隨意刪除。(5)口頭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口頭遺囑一般是在極端情況下,即危急情況下才能使用,且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以后,能夠采取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其他形式訂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6)公證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個人遺囑怎么寫范文
姓名、年齡、民族、戶籍所在地(未在戶籍所在地的,列出現住地)、身份證編號。我立此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我自愿將下列歸我所有的財產遺留給某某B(應當是法定繼承人之一):是房產的,寫明權屬證書號及房產地址、面積等詳情;是其他財產的,寫明財產詳情。我遺留給某某B的財產,僅限某某B個人,是遺留給某某A的個人財產。本遺囑委托某某C(姓名、年齡、民族、戶籍所在地、身份證編號)執行。本遺囑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收執,一份由委托執行人某某C保存,一份由某某市公證處保存。
(1)自書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要求立遺囑人自己親筆寫,寫完之后簽上自己的名義并注明年月日。
反言之,不是自己親筆書寫的、寫完沒簽名、沒有注明年月日等都可能導致自書遺囑的效力受到質疑或否定。
自書遺囑一般不建議進行涂改或增刪,可以選擇打印方式作參考,再親筆抄寫避免涂改。
自書遺囑訂立后如有需要進行調整和變更的,應另行訂立遺囑,不宜在原遺囑上刪改,重新訂立的遺囑建議注明第幾份,以及與之前遺囑沖突的情況,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遺囑一般由立遺囑人自行保管,也可以交信任的人進行保管。
(2)代書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要有兩個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個見證人代書、簽名,另一位見證人簽名,此外還需要遺囑人簽名,立遺囑人和見證人均需要注明簽名的年月日。
《民法典》實施后,代書方式可以是代書人親筆書寫或采取打印方式,為了便于繼承糾紛中遺囑真實性的認定,建議代書方式首選親筆書寫。
代書遺囑要求比較嚴格,建議慎用代書遺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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