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后算是未婚。已婚是與他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離異后則是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后的狀態,因此離異算是未婚。
離異不是未婚也不是已婚,離異填表不填未婚和已婚,應當填離異。因為戶口簿的婚姻狀態一般顯示未婚、已婚、離異、喪偶四種狀態。故當事人在辦理相關手續時,可以選擇填寫離異。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九條
婚姻登記檔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記性質分類。婚姻登記性質分為結婚登記類、撤銷婚姻類、離婚登記類和補發婚姻登記證類四類。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歸入撤銷婚姻類檔案。
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在當事人原婚姻登記檔案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的“備注”欄中注明有關情況及相應的撤銷婚姻類檔案的檔號。
法律分析: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所以,撤銷婚姻不算離婚,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分析:通常情況下,只有通過合法取得的婚姻,夫妻關系才可確立。如果是因為脅迫產生的婚姻,其中一方進行撤銷婚姻登記之后,屬于脅迫范圍婚姻,可視作是未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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