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可以繼承
法律分析: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屬于是否能夠繼承的問題,而是屬于法定的請求權。只要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直系親屬就自動擁有賠償請求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哪些
1、請求權的請求權的專屬性。所謂請求權的專屬性,指的就是 精神損害賠償 的權利,只能由受害人來行使,一般不可以讓與或者繼承。由于精神損害賠常常依附于特定受害人的特定權利,只有在其特定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并且達到一定的程度方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根據我國《2001年最高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 損害賠償責任 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中所規定的權利,他們都具有一定的專屬性。在原權利具有專屬性的前提下救濟權利也有一定的專屬性。 2、精神損害賠償因素的多元性。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時,所考慮的的因素有很多。第一,從賠償標準看,就有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第二,從基本結構上看,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還應根據人身權益、財產權與精神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來考慮。第三,從主觀要件上看,還應該根據加害行為與受害人主觀上的故意或是過失來判斷。第四,從侵權行為發生的本身看,侵害的地點、場合、時間、手段等均應作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考量因素。 3、賠償數額的不確定性。精神損害系自然人意識機能之反應,在內容和范圍上具有主觀性,根據損害賠償的全部原則,精神損害賠償亦有主觀性。正是這樣的主觀性,導致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具有不確定性,即不能就同一損害事實直接規定損害賠償的數額,即使規定數額,也須有變動的可能。而且就其功能而言,主要是為了彌補給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而用多少金錢替代補償,也無法確定。 當眾辱罵如果是虛構事實的能構成 侵犯名譽權 或者 侮辱誹謗罪 ,可以要求對方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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