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嫁妝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嫁妝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視情況而定:
(1)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后購置并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根據民法典婚姻編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雙方約定為一方所有,或者女方父母明確表示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則屬于女方個人財產;
(2)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并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于一方婚前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怎么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配方案如此下:
1、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
2、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3、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4、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嫁妝是娘家在 結婚 前為女方準備的,很明顯屬于女方婚前取得的財產,是個人財產。但是,如果嫁妝是在雙方領取 結婚證 之后由女方父母贈與給女方,就應當簽署明確的 贈與協議 ,約定財產只歸女方所有,并且要男方簽字確認,否則,婚后贈與的財產,又未指定只贈與給女方的,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分析: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后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這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嫁妝的本質是女方父母對女兒的財物贈與,如果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的夫妻財產約定,女方父母在婚前給女方的嫁妝,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女方父母在婚后給女方的嫁妝,如果沒有明確是對女方個人的贈與,一般情況下屬于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女方父母贈與財物時明確是贈與給女兒一方的話,那么這筆嫁妝仍屬于女兒個人財產。
如果嫁妝是戒指、項鏈等私人物件,因其具有人身專屬性,則該類嫁妝應屬于贈與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明確贈與一方的個人財產。
近幾年也有父母購買大額保單作為女兒嫁妝,這種情況,需要根據保單類型、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具體情況判斷離婚時的歸屬。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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