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沖突處理原則
處理遺囑繼承糾紛的原則主要是男女平等原則,權利義務相統一原則,互諒互讓等原則。事實上,在有遺囑的情況下,如果不能證明遺囑無效,本身就只有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才有權利繼承遺產,遺囑繼承是優先于法定繼承的。
一、遺囑繼承糾紛有哪些處理原則? (一)保護私有財產繼承權原則。 (二)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 (三)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四)養老育幼,保護弱者原則。 (五)互諒互讓、協商處理、充分發揮遺產效用原則。二、遺囑繼承糾紛可以起訴嗎? 遺囑繼承糾紛可以起訴,滿足以下條件法院就會立案: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三、遺囑繼承糾紛的訴訟流程有哪些?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四、遺囑繼承糾紛的訴訟材料有哪些? 1、起訴書; 2、證據材料; 3、原告身份證以及證明被告的資料; 4、如委托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托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托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復印件。 總的來說,如果有遺囑,但是繼承人之間仍然對遺產繼承產生了糾紛,在不能協商處理的情況下,要準備相關的材料向法院起訴,可是,向法院起訴以后,除非證明遺囑無效才能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遺產,否則只能按遺囑執行。
遺產分配不公平可以起訴嗎
法律分析:遺產分配不公平可以起訴。如果父母不在時,已經留有遺囑,財產分配按遺囑分配;如果沒有留遺囑,應平均分配。財產分配不公,可以向法院起訴。遺產有以下特征包括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必須是合法財產等。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即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財產分配父母偏心可以起訴嗎?
父母偏心不可以起訴,這種行為不屬于違法犯罪,所以并不能以此為原因要求父母承擔法律責任。父母有自己的公民自由的權利,所以不管是做任何事,個人對自己的事務上是擁有合法支配權的。
財產分配父母偏心可以起訴嗎? 僅僅是偏心,并不屬于違法犯罪,不能因此要求父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父母可以決定自己遺產的分配,在法律上講,如果分配不公的話,應遵循當事人的志愿。一般情況下,父母說了算,子女無權干涉,有遺囑的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的依法分配,無需公平分配。如果分配不公的話,可以從道德方面進行解決。 從法律上講,如果父母立遺囑情況正常,精神病者除外的話,父母可以決定財產的分配,不需要進行公平的分配。如果對父母財產的分配有異議的話,當地居委會協調解決。 只要是父母的財產,那么他們就有自由分配的權利,分配人員、分配份額及分配方式等各方面,所以即便你感覺不公也無權干涉。當然,可以與父母商量,畢竟都是子女,以后也對父母負有同樣的贍養義務。 從法律上來講,父母有權對自己的財產進行符合其個人意愿的分配,有權自主決定分配人員、分配份額及分配方式等各方面內容,無需公平分配。子女只能接受。并且不能因分配不公而不承擔應盡的撫養義務。所以不能起訴。 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綜上所述,父母偏心不可以起訴,偏心行為不屬于違法犯罪的范圍中,不管父母偏袒直系親屬或者非直系親屬都是父母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上并不會對這種行為有明確規定,只有合法的義務和權利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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