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一般怎么規定的
法律規定的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按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子女,或將子女短暫接回共同生活的權利。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權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因此,夫妻雙方都應遵守之前的探視協議。若一方不履行協議中關于探視權的約定,那么,另一方可以訴至法院,要求法院保障其探視權,法院在執行階段,對不履行的一方會采取強制性措施,以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一方請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書面通知其恢復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拓展資料:離婚后探視權時間規定
1、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并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3、對于子女而言,年齡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零至三周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三至八周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小孩探視權需要注意什么?
小孩 探視權 的事情一般都是發生在 離婚 的家庭當中的,有孩子雙方離婚的家庭小孩子的探視權是很重要的。因為對于一個孩子來說爸爸媽媽往往是自己健康成長的重要條件,所以說對于孩子的探視權我們國家是有相關規定的。那么小孩探視權需要注意什么? 關于孩子探視權行使中注意的問題: 婚姻法 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為此探視權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證。解決了未修改前探視權行使無法定程序作保證的空白,對司法工作者解決此類糾紛和當事人行使探視權均提供了法律依據。當事人經民政部門協議的探視權行使或經法院調解或判決的探視權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設置執行障礙,不得拒絕一方行使權利,任何一方侵犯對方權利,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一旦其權利受到侵犯,對方都有獨立的民事請求權和申請執行權。當事人如何行使好探視權,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要行使好探視權的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實際上是一種自然主張權,即只要當事人在離婚或變更 撫養 關系時不放棄,探視權就與直接 撫養權 同時成立。這種權利不需要確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張只是探望方式、時間等。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必須象主張解除夫妻關系、 子女撫養 、 財產分割 等一樣,主張行使探視權,要求與解除夫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一并解決,并一同寫入法律文書中,作為日后行使探視權和履行協助義務的依據。登記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時,夫妻雙方未就探視權提出請求,而在離婚后發生探視權糾紛的,可以“探視權糾紛”為由,單獨提起 訴訟 。 2、對探望的方式和時間要明確。 當事人協商或法院判決,都得對探望的方式和時間作出明確的規定。方式一般可選擇“上門探望式”、“帶走逗留式”等。上門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時間到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視權。但這種方式要因人而異,對離婚時矛盾不大的,就可以采取,對矛盾大的不宜采取。這樣,有利于子女的成長和社會的穩定。帶走逗留式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以帶走子女,與其生活一定時間,以行使探視權。這種方式無論從子女健康成長,還是父母與子女的血緣關系,大到社會的文明發展和穩定來說,都有優越的一面。不管選擇什么時間和哪種方式行使探視權,都應按照協議或法院判決執行,在協商一致,相互協助的情況下進行,確保探望權利的實現。 3、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探視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當事人的權利,但它的行使必須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學習成長。不能為了行使探視權,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長、學習方面受到影響。特別是在采取探望的時間和方式方面,要根據子女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對哺乳期內的子女,就不應采取“帶走逗留式”;對上學的子女就應在其假期或休息日進行探望等。在保障有利于子女(下轉第59頁)(上接第52頁)身心健康同時,也要保障權利人行使探視權,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以權利人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為借口,侵犯權利人的探視權。只有采取互利原則,才能本著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撫養方的撫養權利行使和探望方的感情交流的心理需要。 對于 小孩探視權 需要注意的問題我們可以總結為三點,其中最重要的一點肯定也就是要有利孩子的身心健康還有成長。因為我們國家對于孩子的成長是非常注重的,我們的探視權往往是需要建立在這個的基礎上進行,所以說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判斷探視權的時間長短。
離婚后怎么保障對孩子的探視權
法律分析: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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