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人是什么
意定監護人是什么一、意定監護人是什么
1、意定監護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意定監護制度,具有普遍保護完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重大意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二、意定監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意定監護人其實就是監護人,其權利和義務如下:
1、保護被監護人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于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什么是意定監護?
意定監護也叫委托監護(有別于法定監護且高于法定監護),特指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簡單來說,意定監護就是自己可以在意識清楚的時候,書面指定一個人,作為自己失能后的監護人,照顧自己的生活,處置自己的財產、權利等。
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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