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是如何訂立的?
人們習慣于白紙黑字,通過一個載體來記述人們關于死后遺產的安排,但是卻盡量避免通過口傳,因為很顯然口傳容易篡改,不如白紙黑字實實在在,但是如果出現危急情況,法律也允許人們訂立 口頭遺囑 來臨時對自己的遺產做出安排,那么口頭遺囑是如何訂立的?訂立口頭遺囑要分外謹慎,那具體來說訂立口頭遺囑要注意哪些問題?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口頭遺囑是如何訂立的 1、訂立口頭遺囑的條件: (1) 遺囑 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繼承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 無效遺囑 。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其一,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 繼承人 的 繼承權 。 其二,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 繼承 份額。 其三,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2、訂立口頭遺囑的程序: (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 證人 在場見證。 (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 3、訂立口頭遺囑的內容: (1)本人身份的說明: 身份證 號碼、住所、近親屬情況。 (2)本人委托的 遺囑執行人 的說明:身份證, 授權委托書 ,住所、指定遺囑執行人與本人的關系,如有任何利害關系應注明不影響其執行人效力,指定后備執行人,確認的簽名包括各種簽名字體的示范。 (3)本人遺囑法律效力的說明:法律依據,身體狀況、精神狀況、行為能力,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所處分的財產為個人所有,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 (4)本人財產的說明:房產、存款、股票、汽車、現金、投資、所內、債權等,相關合同、產權證及憑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 扶養 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5)本人保險的說明:收益人基本情況, 監護人 ,遺囑執行人、相關合同單證理賠方法。 (6)本人相關事務的執行 債權債務 、財產分配、個人用品:汽車、電腦、書籍、信函、照片、給相關人員的信函呈送。 (7)以前訂立遺囑的情況,數份遺囑,而內容有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有效的聲明。 二、訂立口頭遺囑要注意哪些問題 1、法律規定的口頭遺囑只能是在危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以危急情況為其適用要件,不是任何場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遺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遺囑人因病危瀕臨死亡時,在病榻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2)因自然災害致使遺囑人處于生命危險時,在遇難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3)在戰爭中遺囑人身負重傷,生命垂危時,在戰場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4)遺囑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時,在遇害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5)遺囑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險時,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但上述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時,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2、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對于見證人的主體資格問題,我國繼承法對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3、遺囑人要以口述的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即要用語言向見證人口授遺囑。一般要用當地通用的見證人能夠聽懂的語言進行陳述,語言要準確明了,不能含糊不清。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對“口頭遺囑是如何訂立的”、“訂立口頭遺囑要注意哪些問題”兩個問題有了進一步的認識。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在訂立口頭遺囑的時候,最好咨詢專業的 遺產繼承律師 ,避免出現導致口頭遺囑無效的情形,從而更好地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口述遺囑有什么規范和要求嗎
口述遺囑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就有效,不符合下列條件就無效:
1.是在緊急情況下訂立的。如果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
2.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見證人不是下列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3.立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一、口頭遺囑如何才能生效
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
(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
二、口頭遺囑繼承房產流程
1、確定立遺囑人死亡。
2、確定遺囑的真實性。
3、確定繼承人。
4、收集遺產、編制遺產清冊、保管遺產。
5、代繳稅收、清償債務,編制債務。
6、完成房屋過戶登記,向繼承人交付該房產。
三、口頭遺囑的執行流程有
一.確定立遺囑人死亡
1.自然死亡:律師應當取得醫院的死亡證明或者其他職權單位的死亡證明。
2.意外事件或者涉及犯罪的死亡:有醫院證明的,以醫院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需要取得尸體處理單位的尸體確認證明;沒有尸體確認證明的,需要取得職權機關的死亡證明。
二.確定遺囑的真實性
1.遺囑由律師保存的,但是不屬于密封遺囑的,律師應當在取出遺囑時,邀請一至二位繼承人、見證人到場,并做好提取遺囑現場筆錄,由提取人、繼承人、見證人分別簽字或蓋章。
2.遺囑雖密封,但是,保險箱里存在其他不密封文件或者物品,也應當依照前款執行。
3.遺囑涉及財產特別復雜,繼承人、受遺贈人、信托受益人較多的,應當邀請公證員作提取遺囑公證。
三、確定繼承人
1.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受遺贈人、信托受益人都落實的,應當核對他們的身份。
2.律師作為遺囑執行人或者受托人,應當謹慎、適當處理當事人的身份,核對身份。
四.召集繼承人、受遺贈人、信托受益人,在他們和見證人前,公開遺囑
五.收集遺產、編制遺產清冊、保管遺產
六.代繳稅收、清償債務,編制債務、費用和報酬清冊
七.分割遺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的見證人條件
口頭遺囑的見證人應當具備這些條件: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
3、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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