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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的條件是怎樣的?(代位繼承權必須具備的條件)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3-18 18:15:05

代位繼承的條件是什么?

代位繼承具備的條件有:
(一)前提條件。被代位繼承人須于繼承開始前死亡,且被代位繼承人具有合法的繼承權;
(二)主體條件。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且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親屬;
(三)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代位繼承的條件

代位繼承的人一般只能繼承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法律分析】
代位繼承的人一般只能繼承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必須具備如下四個條件:(一)被代位繼承人須于繼承開始前死亡,否則就不存在代位繼承的問題。(二)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三)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親屬。(四)代位繼承人的代位權基于被代位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成立,如果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代位繼承權就不能成立。另外,在代位繼承中還應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而不適用于遺囑繼承或遺贈。二是不論代位繼承人的人數多少,只能繼承父親或母親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代位繼承權必須具備的條件

代位繼承權必須具備的條件如下:

1、被代位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這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

3、代位繼承人有兩類:

(1)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繼承人須為直系晚輩血親,

(2)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繼承人須為兄弟姐妹的子女。

這兩類人之間有很大的區別:

首先,直系晚輩血親排除了被代位人的旁系血親或者直系長輩血親,同時,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限制;

其次,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則限定了代位人須為被代位人的子女,此處的子女為《民法典》第1127條第3款規定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4、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

被代位繼承人基于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

5、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

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代為繼承的條件

代位繼承的條件如下:

一、代位繼承的條件:

1、被代位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4、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

5、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

6、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二、代位繼承的定義:

代位繼承是指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定繼承制度。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代位繼承人或本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取得遺產的直系卑血親稱為代位繼承人。

代位繼承的歷史起源及立法背景:

一、代位繼承的歷史起源:

代位繼承制度起源較早,其產生立足于人類社會共通的經濟和情感基礎。在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一方面,對被繼承人而言,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往往將代替繼承人在其心中的情感地位。

另一方面,對年幼的直系卑血親而言,父母的早亡也往往會帶來撫育和照顧的額外需求因此,通過代位繼承制度,使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代替原繼承人的繼承地位、獲得相應的遺產份額,是各國社會的通行做法。

二、代位繼承的立法背景:

在民法典頒布以前,繼承法規定的代位繼承制度中,被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說,子女在被繼承人之前死亡的,由孫子女、外孫子女(或更晚輩的直系卑血親)代位繼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法定繼承這種情形也是代位繼承制度發展中的典型狀態。

但在民法典之繼承編中,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但不包括其他直系卑血親)代位繼承由于兄弟姐妹屬于第二順序繼承人,因此這一繼承關系發生的前提是不存在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且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已死亡。

這一規則主要解決的問題是,使被繼承人在沒有其他更親近親屬的情形下,由侄子(女)、外甥(女)成為其法定繼承人以繼承其遺產因此,這一代位繼承規則,有變相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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