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到男女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攜帶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登記機關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法律客觀:《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八條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雙方自愿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
異地可以 辦理結婚證 。以下為異地 結婚登記 的程序: 一、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持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籍所在的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 婚姻登記 機關提出申請。 二、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三、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處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四、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法律客觀:《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第一款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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