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問下外 籍婚姻辦理離婚怎么辦?
涉外婚姻應怎么辦理離婚
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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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均為中國國籍,在國內登記結婚,但一方在國外不能回國的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若一方不能回國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當事人就離婚已能達成合意,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系。解決方式:
(一)雙方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外一方,委托國內的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一般我駐外使、領館有相關格式文本)寫好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認證費用各國使領館不一,但費用相對不高,如,駐日領事館費用約為三千日元左右,我駐美紐約領事館約二十美元左右。
2、與此同時,國內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好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事實,以求得法院及早開庭,迅速、快捷地解決案件。
3、法院擇日開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與被告代理人就離婚問題達成調解書(判決書),一般當日生效,一周后可領取生效法律文書。
(二)雙方不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結婚證、原告身份證、被告國外的住址(護照),以及其他相關證據。
2、法院審查立案后,一般會詢問原告是否能與被告達成協議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無音信,法院會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送達。故可能會產生兩種情況:
(1)被告收到法院傳票后,作出答辯,法院擇日開庭,裁決是否判離;
(2)將傳票送出三個月,被告方仍杳無消息,一般法院會再公告七個月,之后,缺席判決。應當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決,法院一般僅就人身關系作出裁決,而對于財產部分,法院一般不予處理。
二、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我國境內登記結婚的處理
(一)雙方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外一方能回國,雙方到當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2、國外一方不能回國,國內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步驟同上。
(二)雙方不能就離婚問題達成協議的處理。
1、國內一方將結婚證、公證書、原告身份證、被告身份材料(護照、結婚登記時填寫的申報表等)相關證據材料遞交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法院經審查立案后,送達應訴通知,擇日開庭,步驟同上。在簽收法院的判決書時,代理人應當注意一點,仔細核對國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書中的拼寫是否有錯誤。代理人曾經代理一起德國離婚案件,國外一方名子比如叫MARKRO,法院書記員誤打成MARRKO,代理人當時沒有加以注意,致使后來再收回雙方判決書修改,十分麻煩。
三、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國外登記結婚,離婚的處理
1、須將國外頒發的婚姻注冊證書,在所在國公證后,再到我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然后在國內立案。如果雙方均在中國,或雖然國外方在所在國,但不予配合,解決此案的難點之一,在于公證、認證的進行。比如,委托國外律師辦理相關公證、認證事宜,費用較高,特別是英美、加國律師,按小時按美元收費,僅辦理公、認證一項的收費,就可能有很高費用。比如,我們曾聯系美國一家律師事務所辦理公證手續,對方開價就是幾千美金,解釋說是按四小工作時計算的。而有些國家的律師,比如愛爾蘭,收費較低,只有幾十歐,甚至比一個EMS還便宜,并且速度很快。
2、對于來自香港、臺灣、澳門的結婚登記注冊證書,也要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以香港為例,該結婚注冊證書,要經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證律師進行查證,后出具蠟封的公證文書,再加中國**香港服務公司的轉遞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國法院使用。我們與香港多家律師事務所的司法部指定的公證人保持合作關系,因此相關費用較低,全部費用(包括香港方面的查詢費用、敲轉遞章費用)加在一起不到三千港幣。
3、將結婚注冊證書公證、認證后,再連同其他訴訟材料遞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如果雙方離婚合意,一般可在一個月內審結;若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杳無音信,訴訟期間最長可長達一年半左右。
四、雙方為外國公民,結婚注冊地在國外,現一方在國內有住所的離婚處理方式
隨著駐滬外籍人士的增多,雙方為外國人,在上海離婚的例子也屢見不鮮。對于此類案件的處理,上海各法院處理的數量開始慢慢增加。由于各區法院立案庭辦案人員的認識不同,立此類案件時,可能會遇有一些問題,甚至在不同的法院,處理方式也各不相同。
中國與外國人離婚去哪辦理
和外國人辦理離婚方法如下:在協議離婚的情形下,在中國,中方須提交: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在與外國人離婚的時候也是分為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的,而現實中常見的還是協議離婚。那么你知道怎么和外國人辦理協議離婚嗎?我整理好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具體闡述,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一、怎樣和外國人離婚,與外國人離婚去哪兒辦理? 怎樣和外國人離婚,與外國人離婚去哪兒辦理?一般是到當事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就是到中國公民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協議離婚登記。 在辦理安排時間上,要根據各地具體情況掌握。二、怎樣和外國人離婚,涉外婚姻協議離婚登記辦理的條件有哪些? 1.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愿離婚; 2.雙方當事人必須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3.原結婚登記必須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為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 4.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的登記機構辦理。三、怎樣和外國人離婚,涉外婚姻協議離婚登記辦理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國內一方,應攜帶: 1.本人的戶口簿(戶口卡上婚姻狀況一欄應注明“有配偶”,未注明須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變更;集體戶口須本人戶口卡原件及集體戶口簿首頁復印件并加蓋保管部門印章)和居民身份證(含復印件);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愿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用中文書寫。雙方持有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雙方應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二)外國人,應攜帶: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含復印件);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愿離婚協議書》。雙方持有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雙方應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說明: 1.還應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辦完離婚登記后,需要提交注銷后的《結婚證》復印件。四、怎樣和外國人離婚,涉外婚姻協議離婚登記辦理程序和步驟。 (一)出示證件 戶口薄,結婚證,外國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等 (二)填寫《離婚協議書》 如果雙方已經擬寫好,簽字確認就可以了。 (三)填寫《申請離婚登記申明書》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登記機關提供。 (四)審查 審查證件、證明材料是否齊全、規范、有效;詢問相關情況。 (五)發證 頒發離婚證一般來說期限為一個月。但是,如果攜帶的證件齊全、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婚姻登記管理處會當場受理、發證,通常40分鐘左右就可以辦理完畢。如果不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會退回相關證件,并會書面告知不予辦理理由。 收費各地不一,而且這里不包括翻譯等其他方面的費用,比如北京離婚證工本費為9元。五、怎樣和外國人離婚,涉外婚姻協議離婚登記辦理,國外結婚證書的公證、認證。 1.委托國外律師公證人將國外注冊的結婚證進行公證; 2.委托國外律師將公證過的結婚證在該國外交部進行公證; 3.委托國外律師將經過該國外交部門公證的結婚證在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國外律師將認證過的法律文書寄回國內使用。六、怎樣和外國人離婚,哪些情況下不能辦理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在中國內地或駐外使領館以外辦理結婚登記的,要求在中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 (二)外國人、港澳臺居民、華僑、出國人員之間離婚,要求在中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 (三)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后,雙方均取得到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合法居留資格、長期或永久居留權的; (四)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后,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件和結婚登記時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書面證明變動原因的; (五)一方當事人無法通過中文語言表達其真實意愿,又沒有第三方做中外文翻譯的; 上述情形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速裁法庭辦理協議離婚。 行文至此,相信大家已經比較清楚該如何與外國人辦理協議離婚了吧。實踐中,要是雙方無法協議離婚的話,就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了,此時不妨咨詢站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他們都精通專業的法律知識,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能為你排憂解難,解決在涉外婚姻方面的各種問題。
涉外離婚程序有哪些
法律主觀:
涉外離婚是比一般離婚程序要麻煩許多的,因為需要考慮的問題有很多,最主要的就是法院管轄以及文書送達的問題,除此之外還要許多需要考慮的。一、涉外離婚程序會涉及哪些內容(一)涉外離婚的法院管轄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二)涉外離婚法律文書的送達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2、通過外交途徑送達;3、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4、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5、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6、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三)涉外離婚證據的認定在我國法院審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我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這里的“中文”指中文簡體。(四)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問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時,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這就需要對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的效力作出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作了如下規定:1、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該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2、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根據《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不予承認的裁定。二、涉外協議離婚程序1、申請協議離婚時,雙方必須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即使委托律師代理,本人也必須親自辦理手續;2、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親筆簽名或按指印;3、雙方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4、婚姻登記機關自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離婚證》的通知。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領。逾期未領證的,應當重新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三、涉外協議離婚的效力1、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日起,婚姻關系即為解除,雙方均可與他人結婚。2、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如果因履行離婚協議產生爭議,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涉外離婚主要涉及涉外離婚的法院管轄、離婚法律文書的送達、離婚證據的認定、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問題等。
法律客觀:
涉外婚姻離婚的程序怎么樣?涉外離婚是中國公民與外國人解除婚姻關系。在我國辦理涉外離婚的,都須按照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辦理。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我國公民與外國人離婚,須到我國公民戶口所在地辦理離婚手續。涉外婚姻離婚的程序:1、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在我國,“涉外婚姻”也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之間的婚姻。根據我國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2、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作了如下規定:一、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婚姻關系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該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二、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根據《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不予承認的裁定。3、離婚登記程序:《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4、訴訟離婚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所以,如果被告在國外定居,原告可向原告在境內的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原告在國外定居,可向被告在境內的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對于不在我國居住的外國人,不能來我國法院親自參加起訴、應訴的,可以委托我國公民、律師或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本國公民、本國駐華使、領館官員(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外國人一方向我國法院提交的離婚起訴書、答辯狀、意見書、委托書或上訴狀等訴訟文書,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另外,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規定的原則,外國人一方不在我國境內,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適時到我國法院出庭時,在沒有委托的情況下,該國駐華使、領館領事官員(包括經我國外交部確認的外國駐華使館的外交官同時兼有領事銜者),可以直接以領事名義擔任其代表人,或為其安排代表人在我國法院出庭,參與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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