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的手續:
1.復婚的男女雙方持相關證件共同前往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2.雙方當事人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上簽名或按指印。
3.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4.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后,要將原離婚證、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結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復婚是指已經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到婚姻處理機關辦理處理離婚后復婚手續,重新確立婚姻關系的行為。下面由小編來介紹下離婚后復婚手續的一些知識, 想知道更多的小伙跟情感小編 來了解一下吧。
一、離婚后多久可以復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公民有結親的自由,復婚沒有時間的限制,只要結親是雙方的真實意思,可隨時向婚姻處理機關申請結親處理。但一般情況離婚當天是沒有辦法復婚的。
二、復婚需要什么手續
復婚需要什么手續,申請復婚和申請結親的手續差不多,如下:
1、申請。要求結親處理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的婚姻處理機關提出申請。
2、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處理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處理聲明書》。
3、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處理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處理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審核處理。婚姻處理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處理條件的,準予處理。審理復婚處理手續后,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撤銷,發給復婚處理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5、復婚處理證。辦理復婚處理手續后,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撤銷,發給復婚處理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三、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的證件和證明
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身份證件;
3、所在單位、居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申請復婚處理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
婚姻處理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親處理程序辦理,并在《結親處理申請書》和結親證上注明恢復結親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申請復婚證的當事人從取得結親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綜上,我國對復婚的時間是沒有進行限制的,但通常情況下離婚的當天是不能再辦理復婚手續的。而復婚證其實也是與結親手續差不多的,只不過需要的材料中還包括了離婚證。同時,仍舊是要交納結親證的工本費9元。
復婚其實也就是重新辦理結婚登記,那么與結婚登記一樣,結婚登記需要什么,那么復婚也需要什么,除此之外復婚還需要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書。一、辦復婚需要帶什么證件1、本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3、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二、復婚后又離婚的財產如何分割(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三、復婚的手續要求申請復婚和申請結婚的手續差不多,如下:(一)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二)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三)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四)審核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后,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五)復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后,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復婚的證件主要有本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等。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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