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二胎處罰最新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一)未依法取得夫妻關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二)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個子女不滿3周歲且女方不滿26周歲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三)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領生育證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四)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雙方上一年度總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雙方社會撫養費。前款第(四)項中的總收入按雙方實際收入計算;難以計算的,農村以雙方所在鄉(鎮)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計算,城市以本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計算。第四十八條借收養、代養、送養、寄養名義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違法生育處理。第四十九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的規定執行。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按四十七條第一款(一)、(二)、(四)項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外,按下列規定處理:(一)國家工作人員未依法取得夫妻關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給予記過的行政處分,3年內不得評為先進;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二)農民、無用工單位的城市居民在社會撫養費繳納后3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三)產假期間停發獎金、福利,孕期檢查、分娩、產褥期的醫藥費自理。第五十一條未取得合法夫妻關系妊娠或者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再生育條件妊娠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終止妊娠。逾期拒不終止妊娠的,預征社會撫養費;預征后終止妊娠的,預征的社會撫養費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全部退還。預征社會撫養費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五十二條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有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情況,經申請被批準允許再生育的,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等各項待遇,追回其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的所有物質獎勵。已領取獨生子女及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追回其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的所有物質獎勵,并按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10000元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第五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賄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第五十五條未按規定發放生育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在發放計劃生育證明時,強行提供有償服務,或者超范圍、超標準收費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多收的費用,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第五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七條偽造、變賣、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第五十八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以及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倒賣、變賣政府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九條拒絕、妨礙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未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目標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取消當年參加綜合性先進集體評選資格;取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晉職資格;給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第六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生二胎罰款處理規定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一)未依法取得夫妻關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二)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個子女不滿3周歲且女方不滿26周歲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三)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領生育證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四)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雙方上一年度總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雙方社會撫養費。前款第(四)項中的總收入按雙方實際收入計算;難以計算的,農村以雙方所在鄉(鎮)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計算,城市以本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計算。第四十八條借收養、代養、送養、寄養名義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違法生育處理。第四十九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的規定執行。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按四十七條第一款(一)、(二)、(四)項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外,按下列規定處理:(一)國家工作人員未依法取得夫妻關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給予記過的行政處分,3年內不得評為先進;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二)農民、無用工單位的城市居民在社會撫養費繳納后3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三)產假期間停發獎金、福利,孕期檢查、分娩、產褥期的醫藥費自理。第五十一條未取得合法夫妻關系妊娠或者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再生育條件妊娠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終止妊娠。逾期拒不終止妊娠的,預征社會撫養費;預征后終止妊娠的,預征的社會撫養費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全部退還。預征社會撫養費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五十二條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有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情況,經申請被批準允許再生育的,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等各項待遇,追回其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的所有物質獎勵。已領取獨生子女及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追回其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的所有物質獎勵,并按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10000元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第五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賄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第五十五條未按規定發放生育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在發放計劃生育證明時,強行提供有償服務,或者超范圍、超標準收費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多收的費用,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第五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七條偽造、變賣、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第五十八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以及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倒賣、變賣政府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九條拒絕、妨礙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未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目標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取消當年參加綜合性先進集體評選資格;取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晉職資格;給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第六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客觀:2013各省生二胎罰款最新標準重慶生二胎罰款標準根據《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不符合再生育條件,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應當按以下規定對男女雙方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一)城鎮居民按照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城鎮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實際收入超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實際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二)農村居民按照當地鄉鎮農村居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實際收入超過當地鄉鎮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按其實際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倍數,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北京二胎罰款標準《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39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第5條則規定,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社會撫養費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至10倍征收。實際收入高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其實際收入為基數。由此可以看出,假如在北京超生一個孩子,那么要繳納的社會撫養費將是非常可怕的。而且按照《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第40條的規定,超生者還會面臨其他的各種處分和處罰。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產假期間停止其工資福利待遇;三年內不得被評為先進個人、不得提職,并取消一次調級。農村居民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在給予農村福利時予以適當限制;聘任為干部的,應予解聘。第41條還規定育齡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外省市戶口,違反規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戶口不予批準進京。南京生二胎罰款標準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城鎮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準;農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鄉(鎮)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準。實際收入是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外,對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還應當繳納一倍至二倍的社會撫養費。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標準是:(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三)非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零點五倍至兩倍繳納社會撫養費;(四)非婚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青島二胎罰款標準按照山東省的社會撫養費征收辦法,按照征收夫妻雙方每人即墨市農民人均收入的上個統計年度人均純收入的基數3-6倍,如符合生育二胎條件提前生育二胎的,征收一半。福建省二胎罰款標準超生政策: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按當事人違法行為被查出的上一年縣(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以下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二)多生育一個子女(即超生)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征收;(三)婚外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征收。個人年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可以以個人年實際收入為基數,按照前款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山東省二胎罰款標準對不具有生育第二個子女(即超生)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三至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基數的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五倍。當事人年實際收入高于規定的基數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其年實際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按照其年實際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遼寧省二胎罰款標準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一個子女(即超生)的夫妻,按照計征標準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標準繳納,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二個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標準,按照多生育子女數加倍征收社會撫養費;有配偶者與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視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由男女雙方分別計算,分別繳納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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