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事實婚姻
什么是事實婚姻的認定。因為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而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但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而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那么接下來 情感小編重點講一下事實婚姻是怎樣的。
一、事實婚姻的概念
事實婚姻的認定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因為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但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而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于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發展,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對于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定,而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二、事實婚姻的特征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以及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來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而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都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而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而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因為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或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三、事實婚姻的成因
1、傳統習俗的影響。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就是許多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得到了親朋好友認可那就是夫妻了,那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
2、婚姻登記不方便。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而我國幅員遼闊,對于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來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困難。
3、登記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當事人到了婚姻登記機關,因辦事人員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記。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齡,而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實現。
事實婚姻如何認定、解除(案例解析)
我國目前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個法律概念,但針對之前的歷史遺留問題,現實中還是會出現一些事實婚姻的情況。我國相關法律中對事實婚姻作出了明確的劃分,那么事實婚姻如何認定?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一、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愿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同居算事實婚姻嗎 自1994年2月1日后,就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了。就算兩個人在同一屋檐下生活一輩子,孩子生了三四個,也不屬于夫妻關系,死后也不能夠相互繼承。【案例】 李三(男)和馬四(女)是初中同班同學,畢業后都離開家鄉外出打工,機緣巧合下他們在杭州相遇,很快開始戀愛,2000年10月,兩人回老家按照當地習俗舉辦婚禮,并于婚后生育兩子。 之后,李三繼續外出打工,馬四則在家照顧孩子和老人。兩人始終沒有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由于聚少離多,李三于2011年8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立案時,因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是夫妻關系,法院不予立案,并明確告知李三應按解除同居關系進行訴訟。【律師說法】 本案中的李三和馬四的確屬于同居關系,不能定為事實婚姻。 根據司法解釋,無論男女雙方同居生活多久,都不算事實婚姻,只能作為同居關系,所以李三按離婚起訴,法院不予立案。 如果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也就是符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條件,應該去補辦結婚登記。如果沒有補辦,只能算同居關系,目前單純的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但是在同居關系中,雙方因財產問題、債務問題、撫養權問題等產生糾紛,也可以起訴至法院,按照同居關系請求法院給予解決。 隨著社會發展和人們觀念的變化,同居現象已經非常普遍。但也提醒戀愛期間的男女雙方,如果已經有了組建家庭的想法,也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還是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樣對雙方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都是一種保護,也可以避免一些矛盾。【相關法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處理。三、事實婚姻該如何解除 1、先要確定是否真的是事實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義同居且符合結婚條件的才構成事實婚姻,否則只是同居關系。 2、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如果只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 根據上文的講解,你是否已經對事實婚姻是如何認定的了解清楚。由于事實婚姻沒有按照規定辦理結婚手續,因此對于雙方來講是存在較大法律風險的。
怎么認定事實婚姻關系
法律主觀:
事實婚姻關系的認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相關推薦:
離婚房產問題(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非法同居生子(非婚同居可以生孩子嗎)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