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繼承人 喪失 繼承權 的情形有哪些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但屬于 正當防衛 的除外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其行為必須是以剝奪被繼承人之生命為目的,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實施的不法行為雖為危害人身安全之行為,但不以剝奪其生命為目的,則尚不能構成殺害行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是指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出于爭奪遺產之動機而故意殺害與其居于同一順序之其他繼承人或先于其 繼承順序 之繼承人,包括 遺囑繼承 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 繼承 所謂虐待,是指對被繼承人的身體或精神進行摧殘或折磨。虐待以情節嚴重為喪失繼承權之要件,而情節是否嚴重,應以客觀情況決定,即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不得基于被繼承人的主觀意思決定,因虐待行為從客觀情況來看為情節嚴重,而被繼承人不以之為嚴重,自可不表示其不得繼承;而如果客觀上本不嚴重,而被繼承人卻以之為嚴重,剝奪其繼承權,則特留分制度即無意義。故如以被繼承人的主觀意思為情節是否嚴重的標準,則情節嚴重的限制條件無異于形同虛設,也非保護繼承人之道。 (四)以欺詐或脅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繼承人訂立、變更或撤銷 遺囑 繼承人以欺詐或脅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繼承人訂立、變更或撤銷遺囑,妨害了遺囑人的遺囑自由行為,嚴重侵害了遺囑人的遺囑自由權。 二、放棄繼承權與喪失繼承權有何區別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其最后結果都是不發生繼承遺產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愿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并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 強制執行 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后繼承開始之后,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 判決書 的形式。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 訴訟 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遺產繼承 權不僅僅是自己可以聲明放棄,其實在一些情況下也是有可能被依法剝奪的,這個時候相當于就是被動的放棄遺產繼承權,那之后就無法再對該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的權利。必然此時對繼承人也就會產生一些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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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的喪失,又稱繼承權的剝奪,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喪失繼承權。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既包括法定繼承人殺害遺囑繼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遺囑繼承人殺害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順序人繼承人殺害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繼承人殺害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據司法解釋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如果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遺棄被繼承人是指對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被繼承人有扶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所謂虐待被繼承人是指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從身體上或精神上進行摧殘或者折磨。對遺棄被繼承人的,不管情節是否嚴重,都喪失了繼承權,但繼承人如確有悔改表示且被遺棄人在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而定。如果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則喪失繼承權,若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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