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婚姻算離婚嗎
從法律角度看,撤銷婚姻不算離婚。離婚是指合法婚姻關系的解除,法律要件齊備;而可撤銷的婚姻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是有瑕疵的婚姻,法律要件有所欠缺。
二、 可撤銷婚姻 是指什么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 結婚登記 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首先,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其次,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最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首先,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其次,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首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其次,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 損害賠償 。
三、什么是脅迫
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或者以直接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
脅迫的手段有兩種類型:一種是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相威脅,而使某人產生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沒有法律依據。同時,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例如,以不與其結婚燒毀對方的相威脅,而迫使對方與其結婚等。另一種是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為,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綁架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對方等。
當事人在受到威脅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系的行為并不是出于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違反了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規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來選擇自己是否與對方結為夫妻。根據新頒布的民法典相關規定,可撤銷婚姻除了受脅迫婚姻的撤銷外,因重大疾病未告知而提出撤銷婚姻請求也屬于撤銷婚姻的事由。
根據最新規定,婚姻可撤銷只存在兩種情形,具體為: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2、一方患有不適合結婚的疾病,但是并未在婚姻登記前告知相對方,那么對方可以在婚后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一、法院會判決準予離婚的情況如下:
1、其中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是什么疾病導致的不能發生性行為,并且治不好的;
2、婚前了解不多,閃婚,婚后兩個人不合沒有感情,沒法在一起生活的;
3、一方患有精神病,婚前隱瞞對方的,婚后治不好的,或者是兩個人結婚后一方患有精神病,治不好的;
4、一方欺騙另外一方,騙取的結婚證的;
5、父母包辦的婚姻或者是買賣婚姻、婚后沒有感情,沒法一起生活的;
6、因感情不好分居超過兩年的,并且不可能再和好的,或者在第一次申請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后分居又超過一年的;
7、隱瞞婚史,讓對方發現重婚,提出離婚的;
8、一方有不良嗜好,比如說賭博,吸毒、懶惰等,并且不知悔改的;
9、一方因為違反犯罪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出離婚的;
10、一方突然失蹤,下落不明超過二年,起訴離婚,經調查,確實下落不明的;
11、一方有暴力傾向,毆打自己或者親屬,并屢教不改的。
二、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的區別如下想;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如果當事人愿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后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可撤銷婚姻的五種情形,包括以下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可知,當事人因脅迫而與他人結婚的,受脅迫一方有權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即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則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除脅迫外,當事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沒有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即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律分析:可撤銷的婚姻的情形包括因脅迫結婚或者隱瞞疾病結婚,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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