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如何取證呢?
我國法律禁止家庭暴力,家暴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取證:
1.遭遇家暴后及時去醫院開具驗傷證明;
2.收集被家暴的錄音錄像資料;
3.如果有第三人在場的,可以讓第三人作證;
4.保留施暴方寫下的悔過書、保證書等書面資料;
5.收集到婦聯、居委會的投訴資料和記錄,調解書等書面材料。
家暴如何取證?
判斷自己是否在家庭中遭受了虐待,甚至是暴力,可以通過以下這些方式體現出來:
1、針對身體的暴力,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
2、針對精神的暴力,經常性謾罵、恐嚇;
3、針對性的暴力,婚內強j等等。
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 力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如果不幸遭遇家庭虐待甚至是暴力也不要恐慌害怕,可以嘗試著這樣做:
1、遠離施暴者:
當發生家庭暴力的時候,最直接的方法是遠離施暴者,因為事實證明,當發生一次動手打人之后,接下來便會有第二次、第三次........很多家庭受暴者一味忍讓,以為能感化施暴者,實際上平靜了一段時間后,家暴只會繼續上演。
2、找婦聯解決:
經常受到家暴,一味地忍只能助長施暴者更加囂張,因為他們對弱者是沒有同情心的,這個時候可打婦聯的電話,他們會上找施暴 者談話、制止、調解;婦聯的責任便是保護婦女和兒童。
家庭暴力怎樣收集證據
目前,我國已成為世界上家庭暴力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據統計,我國約有30%~40%的家庭成員曾遭受或可能遭受家庭暴力。在離婚訴訟中、離婚后遭受家暴后,常常會因證據不足而遭受家庭暴力。那么如何收集證據呢?
1、報警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警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對于加害人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加害人或者受害人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單位接受教育、照料或者救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如對公安機關處理結果不滿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傷情鑒定
對家庭暴力的傷害結果是否存在一定程度的傷害后果,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對于受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遭受暴力的傷情鑒定和傷害賠償的事實,可以委托公安機關進行鑒定,如果公安機關不予受理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損害賠償。此外,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傷情進行鑒定,還可以將有家庭暴力行為被行政處罰后受到傷害所形成的事實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
3、證據保全
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的介入主要是通過對施暴者進行訓誡、警告、拘留、罰款、暫扣其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器等行政處罰措施來制止傷害行為。這是司法實踐中運用較多也較常見的一種證據保全方式。在遭受家庭暴力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人身安全保護器進行司法確認。若申請人不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將對申請人作出準予離婚裁定并責令其遷出家庭暴力現場或將該家庭暴力現場照片上傳至網絡并向申請人公開。
4、相關證據材料
這是家庭暴力中最重要的一環,即搜集受害人及其親屬的證言材料。受害人及其親屬的證言可以是與家暴有關的其他能夠證明受害人及其親屬遭受家暴事實的材料。受害人及其親屬可以提供與遭受家庭暴力相關的其他事實證明材料,如證人證言、受害人出具的書面材料等。
5、證人證言
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情形下,受害者的證人證言往往會起到重要作用。《婚姻法》第3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一)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之間正常的身體爭斗;(二)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之間一般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三)家庭暴力是一種違反家庭倫理道德的行為。”《婦女權益保障法》也規定:“家庭暴力是指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所以如果是家庭暴力行為的話,受害方一定要保存好這些證據,以免因證據不足而敗訴或者失去權利。另外,在處理家庭暴力糾紛時,證人的證言是十分重要的一個證據材料。如果出現證據不足的情況時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取證并予以處理,這樣能夠使家庭暴力案件的證據更加充分,而且對于保護受害人、遏制家暴更加有效。
家暴如何取證
法律分析:家暴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取證:1、遭遇家暴即使去醫院開具驗傷證明。2、收集被家暴的錄音錄像資料。3、如果有第三人在場的,可以讓第三人作證。4、保留施暴方寫下的悔過書、保證書等書面資料。5、收集到婦聯、居委會的投訴資料和記錄,調解書面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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