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孩子怎么判
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關于未成年孩子的撫養問題,其實離婚夫妻可以協商約定,協商不成時由法院來判決。
離婚時先由父母協商小孩的撫養權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撫養權訴訟。法院審理時,主要會考慮孩子的年齡、雙方的撫養意愿和撫養能力、孩子的意愿等。法律規定,兩周歲以下原則上跟母親,兩到八周歲的要綜合考量雙方的各種情況,進行綜合判定,八周歲以上的會尊重孩子的意愿。
因此,離婚雙方在爭奪孩子撫養權時,必須收集有利于自己取得撫養權的證據,但不管撫養權歸誰,一切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為
變更撫養權的條件: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3、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綜上所述,
1、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2、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7)離婚時,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撫養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養,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準許,但該子女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求該子女的意見;
(8)父母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9)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現已失效)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并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離婚后,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養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準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條 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四十八條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十一條 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如果離婚的話孩子會判給誰
法律主觀:
一、孩子小的話離婚怎么判
孩子還小的話,法院在撫養權的判決當中,如果子女未達兩周歲的話,那么一般是隨母方進行生活。
1、不足2周歲的孩子怎么判
一般2周歲以下的孩子都會判給母親,身患傳染性疾病或者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除外。
2、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孩子怎么判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
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考慮之前的撫養關系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4、考慮十周歲以上孩子意見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5、可以輪流撫養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二、離婚撫養費標準是多少?
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為如果不具有撫養權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則需要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支付撫養費。
以下是對撫養費比例的具體解釋: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于小孩的日常生活所需,可予以適當調低。
(3)對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于小孩的日常生活所需,可以適當調高。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如果夫妻雙方離婚的話,沒有撫養權的一方應該向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可以根據固定的期限進行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完撫養費。一般撫養費的支付標準為當事人的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可以自主提高比例。
三、離婚登記的撤銷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 離婚登記 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解除婚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
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訴訟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夫妻之間離婚孩子撫養權怎么判
法律主觀:
法定的離婚事由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 與他人同居 的;(二) 實施家庭暴力 或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 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對于 孩子的撫養權 ,如果雙方可以達成一致意見的話根據雙方的約定履行,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話,法院一般會根據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原則,綜合雙方的情況予以判決。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隨母親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親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孩子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孩子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孩子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孩子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孩子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4)孩子隨其生活,對孩子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孩子共同生活的。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于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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