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糾紛如何起訴
法律主觀:
一、起訴前要自酌和咨詢 遺產是死亡的自然人留給繼承人或受益人的財產。如果他認為自己的財產被他人侵占,則可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利益,取得自己應有的遺產。但是,事實上有時候繼承人或受 遺贈 人、受益人主觀認為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與依法確認的是有差別的。這樣,在起訴前就要全面斟酌,必要時可向律師或 法院 接待室咨詢,避免在訴訟中形成錯誤觀點,以求在訴訟中取勝。也可以避免浪費自己的財力精力。如某人是被繼承人的侄子,按法律規定,它不是繼承人,在通常情況下是不能繼承叔父遺產的。要繼承只有通過叔父的遺囑。如其叔父沒立遺囑,盡管生前曾多次在他人面前開玩笑說把財產給侄子,也是無法律效力的。如果他以此向法院起訴,必定敗訴。 另外,如果認為自己應得的遺產被他人占有或多占了份額,在訴前,先與那些占有人協商不失為一種好方法。如果商談后,對方自愿拿出遺產并在份額上雙方都滿意,就可避免訴訟,這樣做,既能滿足自己的要求也能息爭寧事。當然,這種交涉和商談要在明了法律,認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否則即使達成一致意見,處理好了遺產,日后也易產生糾紛。 被繼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遺產是訴訟各方當事人爭執的對象和焦點,所以,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均要認真查明、分清遺產的數量、金額等,不要把被繼承人與他人共有的或他人的財產都列入遺產范圍。在訴訟中,當事人可針對對方提出的訴訟請求,陳述的事實,論述的法律依據和遺產的具體分配方案等,指出其陳述事實的不真實性、適用法律的錯誤之處、擬定的 遺產分配 方案的違法和不可行;同時,要力陳自己掌握的事實和證據,論證本糾紛應適用的法律依據以及合理、合法的遺產具體分配方案。原告在選擇法院提起遺產繼承糾紛訴訟時,要注意被繼承人的生前 戶籍 所在地及主要遺產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等事實,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被告認為原告選擇的法院對本糾紛無管轄權,可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 二、決定起訴以后應做的工作 1、確定繼承性質、遺產和繼承人范圍以及起訴對象 在決定起訴后,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確定訴求。在遺產繼承糾紛中,糾紛起因就是遺產的歸屬和占有問題。被繼承人死后遺留下來的財產統稱遺產,根據 繼承法 規定,繼承分為 法定繼承 和 遺囑繼承 兩種。 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是有法律規定的。在遺囑繼承中,立遺囑的被繼承人在遺囑中確定將自己的財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以內人的,就是遺囑繼承關系,其遺下的財產也屬于遺產。訴訟請求可確定為按遺囑指定獲得遺產或者認為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如果遺囑人在遺囑中將自己的財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組織的,這種關系是遺贈繼承關系。立遺囑人留下的財產屬于遺贈財產。按遺囑取得這種財產的人或組織是遺囑受益人,其提起訴訟的請求就是獲得遺贈財產或認為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 確定訴求以后,就應注意確定被告。在法定繼承中,被告主要是占有或多占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如法定繼承人占有的份額比較恰當,或其占有的是依法應得的一部分,則可不將其列為被告。在遺囑繼承或遺贈關系糾紛中,被告主要是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按遺囑可得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對財產分割有異議怎么辦
對財產分割有異議的解決方式:如果當事人對財產分割裁定有異議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當事人對財產分割判決異議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父母分配財產不公怎么辦
一、父母分配財產不公怎么辦
父母財產分配不公的解決方式是可以通過協商來進行確定。
1、根據法律規定,父母有權決定將財產分配情況,子女無權干涉父母對自己財產的處理權,因為法律給予每個人同等的權利去根據個人喜好分配自己的財產;
2、老人可以在意志清醒的情況下,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分配屬于自己所有的財產。
父母可以決定自己遺產的分配,在法律上講,如果分配不公的話,應遵循當事人的志愿。一般情況下,父母說了算,子女無權干涉,有遺囑的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的依法分配,無需公平分配。如果分配不公的話,可以從道德方面進行解決。
從法律上講,如果父母立遺囑情況正常,精神病者除外的話,父母可以決定財產的分配,不需要進行公平的分配。如果對父母財產的分配有異議的話,當地居委會協調解決。
只要是父母的財產,那么他們就有自由分配的權利,分配人員、分配份額及分配方式等各方面,所以即便你感覺不公也無權干涉。當然,你可以與父母商量,畢竟都是子女,以后也對父母負有同樣的贍養義務。
從法律上來講,父母有權對自己的財產進行符合其個人意愿的分配,有權自主決定分配人員、分配份額及分配方式等各方面內容,無需公平分配。子女只能接受,并且不能因分配不公而不承擔應盡的撫養義務,所以不能起訴。
二、結婚后和男方父母同住離婚后夫妻和父母的財產問題怎么解決
你好,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三、我父母死后父母遺產的問題怎么解決
繼承方式:繼承人之間無爭議的,聯系公證處做繼承公證后并按公證內容分遺產;有爭議或無法提供繼承所需材料的,向法院起訴,根據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繼承遺產。繼承份額:有遺囑的,按有效遺囑,無遺囑的,由配偶、父母、子女繼承。關于法定繼承的份額,可由繼承人可協商,不能協商的,一般平分,但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或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能多分。
四、被父母反對的婚姻怎么解決
被父母反對的婚姻處理如下:
1、先聽取父母反對的真正原因再做打算;
2、找出男朋友或者女朋友身上存在的問題、隱患,給父母一個帶有分量的保證;
3、暫緩結婚,等待緩和氣氛之后再談。
登記結婚流程需要以下要求:
1、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
4、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5、雙方自愿結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財產分配異議如何提出
財產分配異議可以向法院上訴。
財產分配異議向法院上訴的方法如下:
1、收到一審判決書之日起15天內準備好上訴狀遞交給一審法院上訴窗口,提交相應的材料,具體如下:
(1)提交相應的證據,上訴是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法院一審判決結果是有錯誤才提起的,所以要收集與一審判決結果有錯誤的證據;
(2)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如果是自然人的要提交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如果是法人的,需要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3)如果是委托律師進行訴訟的,需要提交委托書、律師身份證明、律師資格證明等的材料;
2、一審法院受理之后,會將上訴狀以及一審的全部材料移交給二審法院;
3、二審法院收到之后會安排開庭時間并發出傳票給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4、如果一審有訴訟費,則上訴立案的同時會繳納上訴費。
財產分配的具體規定如下: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3、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5、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6、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綜上所述,當事人對于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上訴,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后會對案件進行再次審理,根據補充的證據材料,對案件進行判決,下達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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