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共同財產一方隨意處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時,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如何防止夫妻一方私自轉賣 夫妻共同房產 :1.最好的方法是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加名手續,房產證增加配偶名字所需費用很少,一般不超過二百元。 2.如果對方拒絕辦理,也沒關系,因為該房產是雙方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取得的財產,依法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不因房產證上只有一方名字而認定為一方財產。 3.如果對方私自賣出房產,你可以在房產未辦理過戶手續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但在起訴時應采取 訴訟財產保全 措施,防止房產過戶。 4.如果是 離婚訴訟中 ,一方有隱匿、轉移共同財產行為的,在分割財產時,依法可以少分或不分。一方擅自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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