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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計劃生育條例(計劃生育條例2023)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3-21 17:39:56

廣西生育條例2022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      (2012年3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1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9年7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20年9月2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22年3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組織實施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四章生育服務      第五章生育支持措施      第六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戶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公民。      第三條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采取綜合措施,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發展經濟、推進共同富裕、建設文明幸福家庭以及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統計、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的有關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傳媒等媒體應當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公益宣傳。      學校應當根據受教育者的特征,對學生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二章組織實施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包括調控人口數量、推動生殖健康、促進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評估、推進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與人口發展有關的社會、經濟政策,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將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納入本級預算,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經費,并逐步提高總體投入水平。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承擔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明確專人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各項制度和措施。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加強統籌規劃、政策協調和工作落實,推動出臺積極生育支持措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工作責任制,確保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員和經費,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監測體系和人口預測預警制度,密切監測生育形勢和人口變動趨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與同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教育、統計、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相互提供有關人口數據,實行人口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四條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依法收養子女的夫妻和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收養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計算。      第十五條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再生育:      (一)有子女死亡或者經依法鑒定為三級以上殘疾的,可以等額再生育;      (二)夫妻雙方戶籍和居住地均在邊境縣(市、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再生育的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為本自治區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十六條實行生育登記制度。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通過生育登記平臺進行網上登記,也可以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委托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進行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作,推進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戶口登記、醫保參保、社保卡申領等事項聯辦。      第十七條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第四章生育服務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標準化建設和規范化管理的投入力度,增加婦幼保健優質資源供給,保障孕產婦和兒童健康。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普及優生優育科學知識,健全婚前醫學檢查、孕前檢查、孕產期保健、新生兒疾病篩查等出生缺陷干預服務體系,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夫妻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疾病的,醫師應當提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醫學建議;對已懷孕和產前診斷其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的,應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建議。      第二十條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權、選擇權。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一條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享受前款規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產生的費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且符合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支付后剩余部分以及沒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統籌安排。      第二十二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因計劃生育接受絕育手術的育齡夫妻,需要施行復通手術的,所需費用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支付。      第二十三條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發生的醫療事故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鑒定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向公民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避孕藥具應當安全、有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計劃生育藥品、用具的組織供應、發放和管理工作,協同同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加強對計劃生育藥品、用具經營活動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計劃生育科研單位以及承擔計劃生育科研和技術服務工作的有關單位,開展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推廣工作。      第五章生育支持措施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和人口發展情況,出臺育兒補貼等有關政策和措施。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職工發放育兒補貼。      第二十七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享受產前檢查陪護假五天;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產假六十天,二孩增加產假七十天,三孩增加產假八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天;夫妻雙方在子女零至三周歲期間,每年分別累計享受育兒假十天。      職工享受前款規定的假期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得扣減。      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生育保險有關規定發放;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參照生育保險標準發放。      建立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機制。      第二十八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享受不超過十二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其工資、津貼、補貼按照總額的百分之八十核發;享受哺乳假的職工,不影響晉級、工資調整和工齡計算。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鼓勵用人單位采取有利于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養育。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生育保險對參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生育醫療費用保障,減輕生育醫療費用負擔。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方面綜合措施,推動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舉辦托育機構;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招收二至三歲的幼兒,適當延長在園時長;支持家政企業擴大育兒服務。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托育服務行業發展,按照規定對提供托育服務的機構給予資金和政策支持,推動承擔指導功能的公辦托育機構建設。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培養嬰幼兒照護服務專業人才。      第三十三條托育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保障嬰幼兒安全和健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托育服務的規范發展,加強動態管理,建立健全機構關停等特殊情況應急處理機制,加強安全監管。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托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或者其他相關機構,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指導管理工作。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服務,提供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增強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      第六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五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繼續享受相關政策。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享受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政策的家庭,繼續享受相關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扶持、救助和扶助政策。      第三十六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已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由本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后,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三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自領取該證書當年起到子女年滿十八周歲止,每年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人民幣一百二十元,并按照下列途徑支付:      (一)夫妻雙方在不同單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單位分別支付百分之五十;      (二)夫妻雙方在同一個單位工作的,由該單位全額支付;      (三)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單位的,由該單位全額支付;      (四)夫妻雙方屬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的,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區人民政府支付;      (五)夫妻雙方是農村居民的,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支付;      (六)夫妻雙方一方是農村居民另一方是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的,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區人民政府按照比例或者全額支付。      第三十八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實行計劃生育的職工退休時,每人每月按照下列規定增發退休金,增發后的退休金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總額:      (一)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職工,退休時增發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二)2014年3月1日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職工,退休時增發退休金的百分之十。      未享受前款獎勵且戶籍在本自治區內的城鎮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并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男性年滿六十周歲、女性年滿五十五周歲時,每人每月參照全區上一年度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標準的百分之五發放獎勵金。      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個檔次;已達到最高檔次的,按照最高檔次標準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第四十條從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獲得國家頒發《計劃生育工作者榮譽證書》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享受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獨生子女享受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具體辦法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

一:休產假九十八天      正常分娩的,休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天;符合《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項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九十天;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懷孕不滿三個月流產的,休產假二十五天;懷孕滿三個月不滿七個月流產的,休產假四十二天;懷孕滿七個月以上妊娠終止的,休產假九十八天。      二:享受生育津貼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生育保險規定和標準支付。      三:計劃生育手術給予勞動保護      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三天,七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一天;結扎或者復通輸卵管的,休假二十一天。同時接受兩種計劃生育手術的,假期合并計算。      2022江西產假到底是98天還是158天?      江西產假是188天,因為國家規定的產假天數是98天,而根據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表示獎勵產假由60天延長至90天,女職工生育可享受188天產假。具體政策是符合《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項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九十天,因此江西現在的產假是188天。

2022山東生育政策最新

根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草案)》,2022山東生育政策調整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生育調節方面
1.由“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修改為“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適度放寬對再婚等家庭的生育子女總數的計算方式,對于“生育后死亡的子女、依法收養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計入規定的子女數。
2.刪除了生育審批制度相關內容。
3.增加關于落實生育登記制度,推進“出生一件事”聯辦,加強人口變動監測等內容。
二、關于獎勵與社會保障
1.增加了配偶陪產假,由“七日”修改為“不少于十五日”,增設了“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計不少于十日育兒假”。
2.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由原來不同職業人群享受不同獎勵標準,修改為“退休或者年滿六十周歲時,領取一次性養老補貼或者定期領取獎勵扶助金。標準以及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3.強化了對失獨、傷殘計劃生育家庭的扶助力度,增加“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領取特別扶助金,住房困難的,優先獲得住房保障”等四項具體幫扶措施。
4.從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保險、人才等支持措施方面,增加關于推動建立普惠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的相關要求。
5.增設了“在獨生子女父母老年住院期間,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少于二十日護理假”制度。
三、在計劃生育服務保障措施上
1.要求各級政府要構建預防、篩查、診斷、治療、康復全程服務的出生缺陷防治體系,落實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提供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等計劃生育服務,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2.要求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優生優育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育齡婦女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指導和技術服務,規范實施不孕不育癥診療。加強高齡、高危等孕產婦妊娠風險篩查和評估,并實行專案管理。
3.要求各級政府要加強婦女兒童健康服務體系建設,以保障婦女兒童享有高質量的醫療保健服務。此外,還對“兩非”問題作出禁止性規定,從而為三孩政策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依法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癥,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后女方又懷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無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審批制度。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妊娠前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申領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生育證。申請辦理生育證時應當提交生育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在居住證申領地申請辦理生育證的,還應當提交居住證;
(二)具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證明。
鄉 (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公民的生育申請及時受理、審核,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審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 門審批。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不批準生育的理由。

2023計劃生育假期規定是什么?

1、取消晚婚晚育假期。凡符合婚姻法規定的休婚假3天。2、宮內放節育環:自手術之日起休假3天,7日內不得安排重體力活。3、取節育環:休息1天。4、計劃生育人流及引產: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1、取消晚婚晚育假期。凡符合婚姻法規定的休婚假3天。      2、宮內放節育環:自手術之日起休假3天,7日內不得安排重體力活。      3、取節育環:休息1天      4、計劃生育人流及引產: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5、產假:      現在取消了晚育假期、獨生子女假期,但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雖然各省份的標準都不同,但大多數省份除了國家規定的98天之外,延長產假60天,還明確規定配偶的陪產假。      江西規定,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60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15日。      寧夏則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原來98天產假基礎上,增加產假60天,并給予其配偶25天護理假。如果按照夫妻合計,可共休假183天。      北京等地規定,符合規定生育的女性產假可從國家規定的98天增加30天,共128天;并增加配偶產假15天。      廣東省規定,合法生育獎勵增加50天,由此產假增加到178天。      在此之前,廣東省女性職工的產假均為128天,其中包括98天順產假和30天獎勵假,剖腹產等難產的情況可增加30天;也就是說如今獎勵假已延長至80天之后,產假最少可享受178天,剖腹產等難產的情況則在產假基礎上增加30天,論基礎產假,數廣東的208天為最長。此次修改中,陪產假沒有作調整,仍為15天。      另外,根據此條例,廣東目前正在休產假的女職工也可享受50天的延長假。即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條例規定享受80日的獎勵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經休完的,不適用此條例。      計劃生育假期規定其實就是的計劃生育假期安排,由于我國國家實力的壯大,所以計劃生育假期方面,也充分考慮到了多數人的利益。讓盡可能多的婦女能夠有一個舒適安心的產期,國家每一年都會制定相應的計劃生育放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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