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可以離婚。 1、在精神病人辦理離婚的時候,可向有關部門申請進行調解或直接 去法院起訴離婚 ,在起訴離婚情況下,通常需要到被提出 離婚當事人 (即被告)所在地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2、在一般的 離婚案件中 ,離婚訴訟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在審理 精神病人離婚 案件應當區(qū)別對待,如果是 間歇性精神病 ,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精神病人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 有撫養(yǎng)關系 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三百四十九條
法律客觀:一、精神病人如何離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臺的《婚姻法》解釋三第八條明確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jiān)護關系;變更后的監(jiān)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根據這條規(guī)定,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對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精神病患者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精神病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等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可以先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監(jiān)護關系,待監(jiān)護關系變更之后,再由變更后的監(jiān)護人代精神病人提起離婚訴訟。二、精神病人離婚時的權利精神病人作為弱勢群體,缺乏相應的勞動及生活自理能力,其在離婚之后自身的生活保障等問題需認真考慮,那么,精神病人在離婚時都享有哪些權利呢?1、損害賠償請求權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有上述四種行為之一,那么精神病人作為無過錯方可以在起訴離婚時要求對方給予損害賠償。2、幫助請求權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進一步明確,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精神病人由于缺乏勞動能力,日常生活亦常常無法自理,在經濟上一般處于弱勢地位,根據該條規(guī)定,如果精神病人在離婚時生活存在困難,可以在離婚時請求對方給予一定的幫助,以解決自己離婚后的生活問題。以上就是我國《婚姻法》等相關法律關于精神病人離婚時可能遇到的問題的一般規(guī)定,由于精神病人自身的特殊性,在離婚時往往要比普通人離婚要復雜得多,涉及到精神疾病的鑒定、變更監(jiān)護權、對方存在過錯的舉證等等一系列問題,需要我們根據每個人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對待,這樣真正處理好精神病人的離婚糾紛。
法律分析:間歇性精神病人更需要重視權利的保護。間歇性精神病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如果其精神正常時,可以自行參加離婚訴訟、簽署相應文件;如果精神不正常時,就無法獨立參加訴訟和簽署文件,同時自己的智力和判斷能力降低,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委托代理人代理參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yǎng)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yǎng)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guī)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