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的條件如下:
一、代位繼承的條件:
1、被代位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4、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
5、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
6、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二、代位繼承的定義:
代位繼承是指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定繼承制度。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代位繼承人或本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取得遺產的直系卑血親稱為代位繼承人。
代位繼承的歷史起源及立法背景:
一、代位繼承的歷史起源:
代位繼承制度起源較早,其產生立足于人類社會共通的經濟和情感基礎。在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一方面,對被繼承人而言,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往往將代替繼承人在其心中的情感地位。
另一方面,對年幼的直系卑血親而言,父母的早亡也往往會帶來撫育和照顧的額外需求因此,通過代位繼承制度,使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代替原繼承人的繼承地位、獲得相應的遺產份額,是各國社會的通行做法。
二、代位繼承的立法背景:
在民法典頒布以前,繼承法規定的代位繼承制度中,被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說,子女在被繼承人之前死亡的,由孫子女、外孫子女(或更晚輩的直系卑血親)代位繼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法定繼承這種情形也是代位繼承制度發展中的典型狀態。
但在民法典之繼承編中,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但不包括其他直系卑血親)代位繼承由于兄弟姐妹屬于第二順序繼承人,因此這一繼承關系發生的前提是不存在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且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已死亡。
這一規則主要解決的問題是,使被繼承人在沒有其他更親近親屬的情形下,由侄子(女)、外甥(女)成為其法定繼承人以繼承其遺產因此,這一代位繼承規則,有變相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的作用。
適用代位繼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被代位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中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
(3)代位繼承人有兩類: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繼承人須為直系晚輩血親,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繼承人須為兄弟姐妹的子女。這兩類人之間有很大的區別:首先,直系晚輩血
親排除了被代位人的旁系血親或者直系長輩血親,同時,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限制;其次,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則限定了代位人須為被代位人的子女,此處的子女為《民法典》第1127條第3款規定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4)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被代位繼承人基于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
(5)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從法律規定來看,《民法典》擴大了繼承范圍,將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都納入了繼承范圍。但這種繼承,同時需要滿足以下兩個特定的條件:(1)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已去世,也
就是配偶、子女,父母都先于被繼承人死亡;(2)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也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只有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被繼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才能繼承遺產,所以不存在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會奪走自己孩子財產的情況。
這條法律的規定,是防止沒有繼承人,從而盡可能擴大繼承的范圍。
法律分析:而適用代位繼承,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享有繼承權的被代位人于繼承開始前死亡。我國現行繼承法規定,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為代位繼承發生的唯一原因,只有在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時,才能發生代位繼承。若繼承人死于被繼承人死亡之后,則因繼承已經開始,繼承人只得自行繼承,而不會發生代位繼承于此種情形下,如繼承人尚未來得及實際接受遺產,只能發生轉繼承,而不發生代位繼承。2、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依我國現繼承法的規定,代位繼承只能發生于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下,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都可為被代位繼承人。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才能成為被代位人,其他繼承人都不
能成為被代位人。也就是說,其他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前死亡時,不發生代位繼承。3、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我國現行繼承法未明確規定,在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下,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可否代位繼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因此,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是代位繼承發生的一個條件。4.代位人為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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