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情況屬于家暴
什么樣的情況屬于家暴,眾所周知打人是一種侵犯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而生活中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現在丈夫對妻子的暴力行為。因此我們需要拿起法律保護自己。以下分享什么樣的情況屬于家暴。
什么樣的情況屬于家暴1怎樣的行為算是家庭暴力
婦女在家庭生活中遭受的家庭暴力一般包括身體虐待、言語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
1、身體虐待:推、甩、踢、揍、摑、抓、咬、拗扭肢體,甚至使用刀械槍枝等攻擊受害婦女。
2、言語虐待:企圖以字眼、聲調來控制或傷害受害婦女。例如:吼叫、
尖酸諷刺、威脅將受害婦女或小孩殺害、揚言使用暴力、大罵對方愚蠢、侮辱、不實的控訴。
3、心理虐待:威脅自殺、不準對方使用電話和擁有金錢、逼問婦女行蹤、質問孩子是誰的和錢怎么花的?阻止婦女探視其親人、嘲笑、侮辱婦女的朋友、濫用藥物和酗酒、不實的指控婦女有外遇、極度忌妒、無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婦女上學或工作,跟蹤、監視、謊言操控人、批評婦女的外表、責備、冷漠以對。
4、【性】虐待:強迫婦女進行性行為、逼迫婦女看【色】情影片或圖片、拒用保險套等等。
首先反家暴的法律規定是《婚姻法》中的規定,其中《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另外,針對家庭暴力在我國的嚴峻形勢,應運而生了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其中《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什么樣的情況屬于家暴21、偶爾爭吵、打鬧算不算家庭暴力嗎?
欲圖結婚的男女雙方鮮有生活中所說的“受虐狂”。沒有任何一個人結婚是為了給自己制造生活的枷鎖。結婚是以男女雙方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的,換句話結婚預示著男女雙方對走到一起的美好生活的向往。因此“家庭暴力”應該是每一個追求結婚的男女都反對的。
然而由于男女雙方自小的生活環境、人生觀念、受教育程度、性格等方面的不同,導致男女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必然經歷各方面因素的磨合。因此夫妻在日常生活中的偶爾爭吵、打鬧屬于夫妻生活的正常的組成部分,不能等同于法律上規定的“家庭暴力”。
法律上規定的“家庭暴力”主要變現為: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因為行為人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2、家庭暴力認定的誤區
誤區一:家庭暴力僅限于夫妻之間
家庭暴力,不僅僅指夫妻之間的暴力,還包括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家庭成員是以“戶籍登記的家庭成員”為準。
誤區二:家暴僅指對身體的暴力
家暴不僅指對身體的暴力,還包括對精神的.暴力,但不包括財產性權利。
誤區三:施暴行為僅限于毆打等行為
毆打、捆綁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都是施暴行為,比如一方將另一方鎖到居室,不準外出等。
誤區四:只要實施了暴力行為,就是家暴
家暴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是出于故意,如果僅是過失行為造成家庭成員受損,比如丈夫駕車不慎將妻子撞傷,就不應認定為家庭暴力的行為。
誤區五:打一耳光就是家暴
法律上認定的家庭暴力在結果上要達到一定的程度,并不是生活中因爭吵打了一耳光就是家暴了。
誤區六:家暴就是犯罪
刑法上規定有“虐待罪”,但是虐待并不等同于家暴,如果家暴在時間上需要具有持續性和經常性,那么該行為性質才能升級為及虐待。
3、家庭暴力應對策略
(1)通過正當途徑解決,防止以暴制暴。受害者一方在遭受到家庭成員的侵害后,可通過報警、訴諸婦聯等手段解決,不采用以暴制暴的手段,否則會觸犯刑法。
(2)如果遭受到家庭暴力,及時留存相關證據。有明顯傷害的,可通過傷害鑒定、醫院診斷證明、報警記錄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如有上述證據,可為離婚作好證據準備。
(3)如果持續遭受到家庭暴力,建議暫時分開,避免再次受到傷害。
(4)如果持續遭受到家庭暴力,不建議采用忍讓的態度。不要因為怕丟人、家丑不可外揚,而不積極維權。這樣只能讓施暴者一方更加肆無忌憚。
(5)離婚。對于持續性的家庭暴力,夫妻關系中的受害者一方可選擇離婚,以徹底解脫。
什么樣的情況屬于家暴3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多少
1、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侵害對象是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是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
2、遭受家庭暴力一方是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根據我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由于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案件,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有過錯一方進行家庭暴力離婚賠償。
3、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侵害對象是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是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在家庭暴力情形下。這里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于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
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精神損害不可能精確計算,只能委之于法官憑借司法經驗,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鑒定等因素予以判斷。
下面是司法實踐中運用的一些原則:
(一)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家庭暴力離婚賠償請求的,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二)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沒有提出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在二審時提出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問題單獨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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