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修正)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戶籍在本省而離開本省行政區域的公民。第三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第四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度。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開展計劃生育工作,并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一般公共財政預算,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提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民族地區、邊境地區、欠發達地區的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安排經費,保障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計劃生育經費。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具體落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信息系統,負責有關信息的匯集和管理工作。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計劃生育服務機制,提高服務管理水平,加強生殖健康服務,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保障人民群眾享有基本的計劃生育服務。第十條 衛生健康、司法行政、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民族宗教、廣電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公共傳媒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學校應當以符合受教育者年齡、心理特征的方式,對學生開展計劃生育國策教育、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第十一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并接受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管理。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負責計劃生育行政管理和技術服務的機構,配備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適應的專職人員,流動人口較多的鄉(鎮)還應當配備專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員。
村(居)民委員會配備計劃生育宣傳員;村(居)民小組配備計劃生育服務員。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管理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員、計劃生育宣傳員的報酬,由各級財政列入計劃生育經費中解決。計劃生育服務員的報酬,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村(居)民委員會可以給予補助。第十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計劃生育的規定和辦事程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計劃生育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五條 教育、公安、民政、衛生健康、醫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做好人口服務基礎信息共享工作。第十六條 夫妻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出生前或者出生后一年內,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辦理生育登記,領取《生育服務證》。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以及戶籍在本省而離開本省行政區域的公民。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是每個公民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以人民為中心,嚴格執行國家優化生育政策,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有共同的責任。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和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加強統籌規劃、政策協調和工作落實,推動出臺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先進地區在經費上予以激勵的機制;對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計劃生育工作在經費上予以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獎勵專項經費。第六條 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 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統計、稅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上級人民政府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納入自治的內容。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其職責和特點,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促進人口發展、家庭建設、生育支持等方面的工作。
各級計劃生育協會應當做好宣傳教育、生殖健康咨詢服務、優生優育服務、計劃生育家庭幫扶、權益維護、家庭健康促進等工作。
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第九條 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統計等部門應當互相提供有關人口數據,實行人口信息資源共享。第三章 生育調節第十二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落實生育登記制度,做好生育咨詢指導。第十三條 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
(二)有子女按規定鑒定為殘疾,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第十四條 民族自治地方實行計劃生育的具體辦法,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基本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第十五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第四章 計劃生育服務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時間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時間(2022zui新版)
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該決定自公布之日即2021年11月29日開始實施。
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本市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市和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市和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四、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的措施。”
五、將第六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人口與發展綜合決策,組織協調政府部門和社會各方面共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人口和生育服務保障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六、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刪去該條第二款。
七、將第九條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等部門,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納入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八、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維護居民、村民計劃生育合法權益,引導居民、村民參與計劃生育工作。”
九、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落實對實行計劃生育職工的獎勵規定,接受駐地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十、將第三章和第四章合并為一章,章名修改為:“生育調節與獎勵保障”。
十一、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本市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十二、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對育齡夫妻開展計劃生育服務與管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懷孕后,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本市采取財政、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十四、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的生育假(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生育假(產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用人單位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日的育兒假。
“農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本市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市和區人民政府綜合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托育服務工作實施方案,建立工作機制,推進托育服務健康發展。”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本市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市和區人民政府通過采取提供場地、減免租金等政策措施,為社會力量提供支持。
“支持幼兒園招收二至三歲的幼兒。支持用人單位單獨或者聯合在工作場所為職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務。
“本市加強社區托育服務設施建設,支持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托育機構應當向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托育機構的監督管理。”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
“機場、主要火車站(包括高鐵站)、商場、醫院、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增強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服務,提供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單位應當支持護理照料,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二十日、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十日的護理假。”
二十二、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將第一款中的“逐步建立、健全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修改為“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
刪去該條第二款。
二十三、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市和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對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落實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障相關政策;優先安排入住公辦養老機構,提供無償或者低收費托養服務;對住房困難的,優先納入住房保障。
“上述人群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濟和幫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二十四、將第五章改為第四章,章名修改為:“計劃生育服務”。
二十五、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計劃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務制度,保障居民獲得婚前保健及孕產期保健等服務,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二十六、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婦女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范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
二十七、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按照國家規定免費發放避孕藥具。
“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規定的費用,城鎮居民參加生育保險、醫療保險的,由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且有工作單位的(包括臨時用工單位),由所在單位承擔,無工作單位的,由市和區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農村居民,由市和區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
二十八、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向公民提供的計劃生育服務和藥具,應當安全有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
“藥監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計劃生育避孕藥具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鼓勵開發、推廣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新技術和新產品。”
二十九、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后,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假期;農村居民由所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給予照顧。”
三十、將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七條,將“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刪去第四項中的“或者社會撫養費”。
三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規定的陪產假、育兒假、護理假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十二、刪去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
三十三、將條款中的“區、縣”修改為“區”;將條款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將其中的“鄉、鎮人民政府”修改為“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將其中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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