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規定的產假生育假一共多少天1.《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根據以上規定,法定的產假期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產假時間另行規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標準。如果因為特殊情況休假超過90天的,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對于生育假期,國家勞動法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個地區對產假都有自己的補充規定。2.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關規定)3.勞動部還下發了一份《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范圍等問題更為詳細的解釋: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二、休產假被辭退怎么辦女職工輔乳期間,沒有嚴重行為,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哺乳期間,若非女職工本人嚴重,具有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否則,屬于違法解除合同,女職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即本單位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附: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單位能開除休產假的女工嗎在哺乳期內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延續至哺乳期期滿時終止。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為了維護勞動者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的權益,國家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者尚處在醫療期、孕期和哺乳期內的,勞動合同應延續至勞動者醫療期、孕期和哺乳期期滿時終止。用人單位有義務繼續向勞動者提供醫療待遇和生育待遇。2、勞動者因工傷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有關傷殘待遇。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客觀:《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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