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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子女不能繼承遺產?(什么情況下子女無權繼承遺產)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3-22 21:12:04

已過世子女的子女有否繼承權

法律主觀:

一、去世子女的遺產父母有繼承權嗎
子女去世后老人是否可以繼承子女的遺產,要看具體情況來定。如果子女有遺囑指定繼承人,就需要依照遺囑執行繼承,這種情況下只要遺囑沒有指定父母繼承,父母是沒有繼承權和繼承份額的。如果在子女死亡之后,父母也死亡。那么子女無遺囑指定繼承人前提,父母有繼承權和繼承份額,父母死亡后,他的繼承份額可以作為遺產,辦理轉繼承手續。如果父母是先于子女死亡的,那么這種情況下父母就沒有繼承子女遺產的繼承權。當然在實踐中還要考慮死者配偶的財產權利,要先析產才能再繼承。對于盡了主要照顧義務的,可以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二、繼承的分類
1、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根據繼承人繼承財產的方式,繼承可分為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繼承人不是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參與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和遺產的分配原則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是被繼承人的意思確定。
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依照被繼承人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繼承方式。在遺囑繼承中,繼承人、繼承人繼承的順序、繼承人繼承的財產的份額等都是由被繼承人在遺囑中依法確定的,即決定于被繼承人生前的意思。就整體而言,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自古代社會就一直存在,不過在不同時期、不同的國家對遺囑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主次地位不同。從產生的歷史上看,法定繼承先于遺囑繼承,但從適用上看,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所以,法定繼承又稱為無遺囑繼承。
2、有限繼承與無限繼承
根據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財產權利義務的范圍,繼承可分為有限繼承與無限繼承。
有限繼承又稱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在一定范圍內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義務的繼承。在有限繼承中,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度,對于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超過遺產的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無限繼承又稱為不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必須承受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權利義務的繼承。在無限繼承中,即使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繼承人也必須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不得拒絕,繼承人須以自己的財產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全部債務。所謂的“父債子還”,就是無限繼承的表現。
3、共同繼承與單獨繼承
根據參與繼承的人數,繼承可分為共同繼承與單獨繼承。
共同繼承是指繼承人為兩人以上的繼承。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為共同繼承人。在共同繼承中,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兩人以上的,兩個以上的繼承人參與繼承時,須對遺產進行分割,故共同繼承又稱為分割繼承。現代法上規定的繼承一般為共同繼承。共同繼承根據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又可分為均等份額繼承和不均等份額繼承。均等份額繼承是指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原則上應均分遺產;不均等份額繼承是指共同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不均等。
單獨繼承是指繼承人僅為一人的繼承,即僅由親屬中的一個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如長子繼承、幼子繼承等。在單獨繼承中,僅由一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故又稱為獨占繼承。
4、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
根據繼承人參與繼承時的地位,繼承可分為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
本位繼承是指繼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在自己原來的繼承順序上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例如,我國《繼承法》規定,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女婿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這些人參與繼承時即為本位繼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他們參加繼承時即為本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應直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順序者不能繼承時,由其直系晚輩血親代其地位的繼承。因此,代位繼承也稱為間接繼承。我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在代位繼承中,代位繼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繼承人原來的繼承順序上繼承被代位人應繼承的份額,而不論代位繼承人有幾人。
三、繼承時的注意事項
(一)時效限制
立遺囑是公民的一項私權行為,表現為公民對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公民可以在遺囑中自主決定其遺產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國家、集體或其他公民(此類遺囑在法律上叫遺贈)。當然,遺產承受人有權按照遺囑接受或放棄遺產。
對于一個形式上完備,內容確定的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但遺囑生效后,并不表明遺產承受人在任何時候均可不受阻礙地行使其繼承權利。
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1.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民法典》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民法典》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也即,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二)權利放棄
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然而,一項放棄繼承權的表示,在什么情況下能夠被認為有效?
1.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2.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3.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民法典》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分割后,遺產已經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
4.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5.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簽名,該放棄也有效。
繼承人放棄繼承后翻悔的,須在遺產處理前提出,并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認。
對于子女去世后父母是否有權繼承這個問題,要看子女是否有遺囑指定繼承,若子女有遺囑,則應該按照遺囑繼承,若沒有遺囑,父母則可以根據法定繼承來繼承子女的遺產。

法律客觀: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什么情況下不能代位繼承

不適合代位繼承的具體情況有以下幾種:
1、旁系親屬和姻親不適用代位繼承;
2、遺囑繼承也不適用代位繼承;
3、因謀害被繼承人或者其他原因被剝奪繼承權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也不適宜代位繼承。
處理遺產的方式具體有以下幾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綜上所述,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全部遺產?

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全部遺產?

父親失智,母親猝然離世,獨生女小宋作為家中唯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面對母親留下的遺產,她陷入了困境。在法律層面上,她既是失智父親的法定監護人,又和父親同是母親遺產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

她需要同時代表自己和父親分割遺產,厘清彼此的繼承份額。為此,不得不聘請律師,自己將“自己”告上了法庭。獨生子女難道還不能全部繼承父母的遺產嗎?答案是不一定!比如以下幾種情形,子女就無法完全繼承。

①父母留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

將遺產贈與外人遺產是父母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所以父母對遺產有完全處置權,這也是為什么法律規定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受遺贈人和繼承人在權利上不同,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受遺贈;而繼承人只要沒有在遺產處理前書面表示放棄繼承,就視為接受繼承。

②父親先于爺爺奶奶過世或母親先于姥姥姥爺過世

獨生子女并不是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據民法典規定,除了子女外,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也是第1順序繼承人。通常爺爺奶奶輩的人往往不只有一個孩子,這就會造成爺爺奶奶、姥姥姥爺過世后,他們繼承的遺產份額會作為遺產被再繼承,也就是分給姑姑/舅舅等父母的兄弟姐妹。

③父母一方過世后,另一方再婚

如果父母一方過世后另一方再婚,就算再婚后沒有生下孩子,你的繼父(母)同樣可以作為第1順序繼承人繼承再婚一方的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再婚的定義是雙方依法領取結婚證,目前我國已經不再認可所謂的事實婚姻。

④父母過世未留遺囑,且子女已經結婚

如父母過世未留遺囑,身為獨生子女的你已結婚。那么,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大部分的“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就包括你從父母那里繼承來的遺產。除非父母過世時留下遺囑特別約定,遺產由自己的子女繼承與其配偶無關。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什么情況下子女會喪失繼承權?

有以下情形時,子女 喪失繼承權 : 一、繼承人故意 殺害被繼承人 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二、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必須是出于特定的動機即為爭奪遺產而為。否則,不能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三、繼承人 遺棄被繼承人 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無論其是否已犯罪,無論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均應確認喪失繼承權。 四、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是銷毀遺囑,侵害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權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屬于情節嚴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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