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婚 結婚 需要什么手續
二婚結婚需要 辦理以下 手續 :
1 、要求 結婚登記 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 、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 、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 “ 聲明人 ” 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 、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二、二婚享受婚假嗎
二婚是合法結婚,所以二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根據國家有關職工婚喪假的規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二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只有在同時符合女年滿 23 周歲、男年滿 25 周歲和雙方均為初婚這兩個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為晚婚。因此,即使二婚年齡達到晚婚的標準,也不屬于晚婚情形,是不能享受晚婚待遇的。當然,結婚雙方中有一方是初婚,一方是二婚的,只要初婚一方符合晚婚情形,就能依法享受晚婚待遇。
綜上,二婚和初婚享有平等的婚假待遇。用人單位在婚假問題的處理上不應有所偏倚。
三、二婚需要帶 離婚 證嗎
再婚是指已婚方在與原配偶離婚或者原配偶去世的前提下,再與他人通過國家正規的法律途徑辦理結婚程序組成新家庭的行為。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離兩次婚再結婚需要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手續。再婚需要攜帶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離婚證等材料。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再婚登記需要的證件:男女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除此之外還需要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夫妻再婚的,應到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請婚姻登記,工作人員審查后滿足結婚條件的,依法發給結婚證,完成婚姻登記手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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