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系條件有哪些
吳民群因前妻有殘疾不能生育,于是夫婦倆便想收養子女。經人介紹,吳民群與前妻于1971年收養了剛出生的王衛星。收養后,吳民群和前妻共同撫養王衛星,養父母子女關系一直很融洽。1988年6月,吳民群前妻病故,吳民群擬再婚,遭到王衛星的極力反對,經親友勸說,王衛星勉強同意。1990年3月,吳民群再婚。此后,養父子之間產生隔閡,雙方常為瑣事發生矛盾。特別是王衛星與繼母相處不睦,時常爭吵,并借故辱罵,甚至毆打養父和繼母。于是,吳民群于1994年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王衛星對他不尊不孝、用污言穢語污辱他的人格,并打罵其繼母,擾亂和破壞了他的晚年生活為理由,要求解除其與王衛星的養父子關系。
王衛星則辯稱,我由養父收養并撫養成人,但自養母去世養父再婚后,家庭關系起了變化,養父對我的生活不關心,我在家里得不到溫暖,養父現在想拋棄我,我現在沒有工作,生活上沒有經濟來源,如解除了養父子關系,我連住的地方都沒有,故不同意解除養父子關系。
問題:收養關系能解除嗎?
答: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吳民群與王衛星之間的收養關系成立。吳民群將王衛星收養并撫養成長人,盡到了養育子女的義務。王衛星本應盡孝敬父母的義務,但其卻在養父再婚后,不孝敬養父,還經常吵鬧,致使吳民群夫婦不能安居生活,雖經調解,養父子關系仍不能改善,再繼續生活,對雙方的生活確實不利。故認為可以判決解除養父子關系。考慮到王衛星尚無工作,又無住處吳民群可給予一定數額的生活費,并準許王衛星暫住原處。
本案是收養人要求解除與被收養人之間的收養關系。按照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根據當事人對解除收養所持的一致或相反的態度,收養關系的解除可經由兩種不同的方式處理。一是收養關系當事人的協議而解除;另一種是收養關系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1)收養關系依當事人的協議而解除。我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應當征求本人同意。”此外,《收養法》還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也是可以協商解除收養關系。
①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在養子女成年之前,解除收養須得收養人和送養人同意,養子女年滿10周歲的,還應征得本人同意。在養子女成年以后,解除收養關系須得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同意,無須以送養人的同意為解除收養關系的必要要件。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當事人應就解除后的財產和生活問題達成一致。
②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程序。按照我國《收養法》的有關規定,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程序因成立收養關系的不同而各有不同。收養關系僅依書面協議成立的,當事人應達成解除收養關系書面協議,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養關系是經公證證明成立的,當事人應到公證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公證證明,收養關系自公證證明之日起解除。
(2)收養關系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這里所說的一方,是指收養人、送養人和已成年的被收養人。一方解除收養關系只有基于法定理由,始得解除,并須經法定的程序辦理。
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法定理由:按照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的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收養法》還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據此,收養人、送養人、成年養子女均可在具有法定理由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收養關系的訴訟請求。
在本案中,吳民群解除與王衛星的收養關系,屬于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并且王衛星已經成年,且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已經惡化而無法共同生活。因此,法院判決依法解除他們之間的收養關系是正確的。
訴訟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有哪些
一、訴訟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據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養關系:
①養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查明情況,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
②養父母不盡撫養義務,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
③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的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均為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準予解除。
④養父母發現養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癥,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準予解除。
二、訴訟解除收養關系的程序
一方要求解除、另一方不同意解除時,要求解除的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經由訴訟程序處理。在法院判決解除收養關系后,當事人再去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以上是訴訟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與程序的介紹。人民法院處理解除收養的糾紛,應當堅持保護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的利益,根據不同情況實事求是地妥善解決。在準予解除收養時,應當妥善地處理由此而引起的財產和生活問題。收養關系解除時,養父母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由養父母撫養長大已獨立生活的養子女,應負擔養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要求補償收養期間養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不得要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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