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買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婚后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不一定。 一、屬于共同財產的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 房產證 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 離婚 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后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 法院 進行拍賣,然后進行分配。 二、不屬于共同財產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 民法典 》(2021.1.1生效)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三、婚后買房的注意事項 共同買房需要特別留意的有四個方面。如簽約、房貸申請以及交易過戶等環節,都需要夫妻雙方到場。此外,夫妻共同買房在證件準備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請房貸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簽約雙方親自到場 在買房過程中,涉及到諸多簽約過程,如簽訂 買賣合同 、申請房貸以及交易過戶等,這需要夫妻雙方同時到場。除了簽訂房產 買賣合同 之外,申請房貸、辦理過戶手續時,也需要雙方親自到場。專家解釋說,在申請房貸時,有些時候會以夫妻名義共同申請,因此銀行方面需同時考察兩人的資質,辦理相關手續時也必須同時簽字。 另外,辦理過戶手續時,原則上要求同時到場,因為根據《 民法典 》(2021.1.1生效)規定,夫妻共同購置的房產,到底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需要在 買賣合同 中體現出來,進而在 房產證 上載明,因此需要雙方到場簽字確認。但如果無法到場,也必須辦理 公證 收取委托手續,并將相關事宜交代清楚。 2、證件準備是關鍵 夫妻共同買房,需要提供的證件比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請房貸時,需要提供夫妻兩人的 收入證明 ,如果兩人為非本地居民,還需提供雙方提供當地連續 納稅 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具體年限以當地政策為準),否則按照非本地居民 貸款 政策對待。當然,在辦理 按揭貸款 時,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較高,通過資質審批不成問題,另外一方的 收入證明 則無需提供。 3、主貸、次貸有講究 由于信貸政策有變化,因此在確定主貸人和次貸人時,需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而不能簡單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還款時,在確定主 貸款 人、次 貸款 人時,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一般情況下,在銀行住房 貸款 合同中,只把一方作為“ 貸款 人”(常說的主 貸款 人)而無論 房產證 上是否寫了雙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為“共同貸款人”。在確定主貸款人時,應當選擇夫妻間收入較高較穩定者,同時注意年齡的限制,否則會影響到貸款期限。 此外,專家提醒還需注意信貸政策的變化。對于非本地居民來說,如果無法提供當地連續 納稅 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則會被區別對待,如房貸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這無疑會增加購房成本。因此在確定主貸款人時,要考慮到這個因素。 4、所占份額提前定 夫妻共同買房,財產所占份額各是多少,需提前確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依據《 民法典 》(2021.1.1生效)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購房過程中,即使 房產證 上沒有出現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響其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但目前有少數夫妻,財產實行aa制,在共同買房時需要考慮財產份額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有者可以選擇共有形式,如果是選擇共同共有,則雙方享有的權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則需要提前分割,并在 房產證 上載明。 5、準夫妻買房重登記 在此需要特別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準夫妻共同買房的現象存在。為了減少糾紛,專家建議應該在 房產證 登記內容方面下點功夫。 這里所說的準夫妻,是指即將結婚、但尚未領取 結婚證 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是從領取 結婚證 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領取 結婚證 的前提下共同買房,并不能當做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共同買房,如果是雙方共同出資,比例各半,則需在房產證上同時登記兩人的姓名。如果雙方出資比例不等,雖在房產證上也會登記兩人姓名,但必須說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還有一種情況也需提前考慮,即只有一方出資的情況下,是否在房產證上也登記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記上,不出資一方所占份額是多少,也需要確定下來,并在房產證上載明。 專家表示,最不可取的做法是,出資一方為表誠意,在房產證上就寫對方一個人的名字,這意味著自己完全放棄了房屋的所有權。 在網上面還有免費的 律師在線 ,如果你有夫妻共同財產歸屬問題,想要跟律師一對一的探討,建議可以點擊在線免費咨詢按鈕。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分析:屬于。一般情況下,個人投資收益屬于夫妻共有的。但另有約定的,或該收益產生于婚前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的收益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約定該收益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應當按照約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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