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的含義是:一般來說,自然人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即可稱為遺贈扶養協議。公證遺囑是指被繼承人生前通過公證機關定立的遺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法律分析:1.遺贈扶養協議是指受扶養人(即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關于扶養人承擔受扶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將自己的財產于死后贈與扶養人的協議。
2.遺贈扶養協議是在我國農村“五保”制度(“五保戶”包括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無法定扶養人或法定扶養人無扶養能力的人的生活保障問題,是我國法律規定的有自己特色的遺產轉移方式,也是民間實踐經驗的總結和肯定,是我國繼承法立法的一個重大突破和有益探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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