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監護權的條件
法律分析:撤銷監護權條件包括損害被監護人員的身心健康,或者是不履行或者怠于自己的監護義務,符合法律規定的七種情形將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 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一)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四)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七)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可以撤銷監護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可以撤銷監護權的法律規定如下:
1、撤銷監護權必須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以判決書或調解書的形式確定下來;
2、而且法定變更的情形為當事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或者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需要提交的資料如下:
1、未成年人基本情況;
2、監護存在問題的事實;
3、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內容的調查評估報告;
4、本人的身份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撤銷監護權的條件具體有哪些
一、撤銷 監護權 的條件具體有哪些 監護人 的撤換:指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由法院撤消該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撤消監護人資格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3、須由人民法院撤消。 監護關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緣由而終止。出于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 法定監護人 與被監護人的親屬關系消滅,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而辭去監護職務或依法被取消監護人資格等。出于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為他人 收養 ,父母不能行使親權的原因消滅,撤銷無行為能力的宣告等。 二、怎么確定監護人 1、未成年人監護人 對未成年人設立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對精神病人設立的監護人。從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角度來看,精神病人可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規定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相同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并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對于未成年人來說,其法定監護人應該是其父母。但要是被監護人是精神病人的話,那么一般情況下其監護人為配偶,在沒有配偶的情況下,父母或子女就作為監護人。一般在具有上述幾種情形的時候,往往就可以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責任,此后就要另行確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履行相應的監護、管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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