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結婚的情形有什么
禁止結婚的情形如下: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
3、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4、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禁止結婚的情況具體有哪些
婚姻是每一對陷入戀愛準備成家的人都會步入的,都會經歷的,也受到國家的保護,但是有些婚姻是自始無效的,無效婚姻也有一定的規定,需要到相關的機構進行申請,那以下就由我對于無效婚姻的相關知識進行詳細的介紹,歡迎大家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根據本條規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兩個:一、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 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民法典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一)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于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現行民法典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對于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但民法典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民法典對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因此,民法典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于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于禁止結婚的范圍。至于擬制旁系血親問的通婚,只要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系、即沒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二、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什么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民法典沒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
結婚限制條件有哪些
: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結婚的法定條件有以下幾個:
1、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愿。不允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的原則的具體體現,是男女形成婚姻關系的首要條件。
2、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法定結婚年齡以周歲計算,而不以虛歲計算。女方不得早于20歲,男方不得早于22歲。國家鼓勵晚婚。
3、男女雙方必須是均無配偶的結合。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要求任何人都只能有一個配偶,不能同時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配偶。任何一方有配偶再結婚就是違背了一夫一妻的法律原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男女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的家庭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的家庭成員。
5、不得違反禁止結婚的規定。為了保障人類的健康發展,《婚姻法》第6條明確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者患有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直系血親就是有直接血緣關系的關屬,即出生自己和自己生出的上下血親親屬。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從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源而出的直系血親以外的三代人。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與己身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姊妹(不包括并無血緣聯系的異父異母兄弟姊妹),伯、叔與侄女,姑與侄、舅與甥女,堂兄弟姊妹和表兄弟姊妹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許結婚,不僅有我國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的問題,而且經過科學證明,近親結婚不利于子孫后代的成長。因此,法律上禁止結婚。麻風病是一種惡性傳染病,嚴重危害人的生命健康,而且具有遺傳特點,很容易把病毒傳染給下一代,因此,法律也不允許這類人結婚。其他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如有嚴重精神病的人, *** 等,也不能結婚。
結婚的程序就是要履行登記手續,登記是男女婚姻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
《婚姻法》第7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當事人結婚的,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琺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這就是說,男女雙方的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都可以受理當事人的結婚登記申請,但不能到非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登記;而且必須是本人親自去辦登記手續,而不能讓他人代替。從結婚者本人來說,登記結婚是重要的法律行為,一經登記,即確立的夫妻關系,與人身權不可分離,因此,為保證男女雙方的合法權益,法律要求必須是本人親自去辦理登記,他人代替領取結婚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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