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尚未開始能夠放棄繼承權嗎?
可以放棄繼承權,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根據這一規定,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之前作出。繼承開始之前,繼承尚未開始,不存在放棄繼承的問題。因為,這時繼承人只是具有一種期待權,即將來繼承遺產的可能性。因此,假如某些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曾向其他法定繼承人作出過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但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沒有重申這種意思表示,應當視為接受繼承。而遺產處理之后,繼承人當然不能再放棄繼承。
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是否有效嗎
法律分析: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是無效的。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而繼承權的取得亦是依賴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方才取得。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也就是說,放棄繼承最早的時間即是始于繼承開始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放棄遺產繼承權的協議有效嗎
放棄遺產繼承權的協議有效,只要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合法訂立的前提下,就有效。放棄繼承權遷涉到當事人的利益問題,最好做個放棄遺產繼承公證聲明,經過公證的放棄遺產繼承會更有法律效益。【法律依據】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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