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2、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3、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現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需要視實際情況而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了他人損害的,是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名下有財產的,可以從本人財產中支付尤其造成的他人損害的賠償費用;不足的部分再由監護人進行賠償,監護人盡到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
從相關立法精神來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具體的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侵權人自己有財產的,應當先用他自己的財產支付賠償金,不足部分由其監護人承擔補充性的連帶責任,且監護人的侵權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二、人身損害賠償的概念
人身損害賠償,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要求賠償義務人以財產進行賠償的侵權法律制度。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歸責原則是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基本準則。在審判實踐中非常重要,歸責原則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失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
人身損害的賠償和承擔份額,一般取決于所負責任的大小。責任不同,承擔的份額也不同。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三、民法典中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法律分析:監護人就是法定代理人。無論在民事法律關系還是訴訟法律關系中,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的范圍雖然是一致的,但他們分別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使用。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在本質上具有同一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第(三)款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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