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遺囑時,一定要注意這8點
1、慎選見證人
《民法典》第1140條規(guī)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同時,繼承編解釋規(guī)定: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jīng)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喔的見證人。
故此,我們在訂立遺囑時應當選擇合適的見證人如果不符合條件的見證人作證,有可能會導致遺囑無效。
2、保留必要份額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
[繼承編解釋規(guī)定]
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chǎn)份額,遺產(chǎn)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chǎn),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當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3、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
立遺 囑人只能通過遺囑處分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產(chǎn),如果處分他人的財產(chǎn),比如通過囑處分了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中屬于配偶的部分財產(chǎn)或者家庭共同財產(chǎn)中屬于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chǎn),則構成無權處分該部分遺囑無效。
4、財產(chǎn)變動后未訂立新的遺囑
民法典規(guī)定,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 內(nèi)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nèi)容的撤回。如果遺囑人在設立遺囑后又處分遺囑 中所涉及的財產(chǎn),應當重新訂立遺囑,并對變更后的財產(chǎn)進行處理。
實務中曾有老人通過遺囑指定由子女之一繼承房屋,后又同意拆遷安置補償進行房屋置換,拆除原房屋后未再重新設立遺囑從而在老人去世后引發(fā)糾紛。法院在這個問題上認為置換的房屋系遺囑人立遺囑后新獲得的財產(chǎn),且遺囑人并未明確表示標的物被拆遷后對價的處分方式作為遺囑的組成部分,進而未支持按照遺囑的內(nèi)容處理案涉房屋。
5、不建議設立夫妻共同遺囑
夫妻共同遺囑在實務中爭議較大,主要是共同遺囑的生效條件以及任意變更權的問題。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但訂立共同遺囑的雙方往往會在不同的時間亡故,在這個時間差內(nèi),十分容易發(fā)生權屬糾紛。
6、高齡遺囑人進行健康檢查
在遺囑繼承糾紛中,常有法定繼承人主張立遺囑人在設立遺囑時因患病而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進而否定遺囑的效力的情況。
繼承編解釋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 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后來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因此,建議高齡人士,尤其是此前曾患有嚴重疾病的遺囑人,在設立遺囑前前往正規(guī)的大型醫(yī)院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從而降低產(chǎn)生糾紛的風險。
7、數(shù)份遺囑的效力
民法典規(guī)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nèi)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nèi)容的撤回。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nèi)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8、全程錄音錄像并保存原始載體
雖然錄音錄像本身是民法典規(guī)定的遺囑形式之一,但為了保證遺囑的有效性,建議采用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口頭遺囑等訂立形式時,也全程錄音錄像。
一方面用于證明遺囑內(nèi)容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從側面證明當事人在設立遺囑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同時,妥善保存儲存錄音錄像的原始載體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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