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最多可以收養一名子女對嗎
收養人不是只可以收養一個孩子,如果收養人無子女的可以收養兩名子女;如果收養人有子女的只能收養一名子女;如果是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上述限制。
一、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個孩子嗎
一般而言,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受一名的限制。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二、如何收養孩子?
1、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2、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3、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在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撫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
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并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4、收養登記實行分級登記制,涉及到內地公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孩子戶口源頭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涉及到港、澳、臺、華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地級市(州)民政部門辦理;涉外的收養登記,由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民政部門或經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級市(州)的民政部門辦理。
5、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關系。同時,還需帶收養人(男、女雙方)和被收_人一寸大頭像各一張,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全家福(兩寸)照片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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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的條件】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民法典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幾名子女
根據最新《民法典》第1100條的規定,收養人在沒有子女的情況下,最多允許其收養兩名子女。若是收養人已經有子女的話,那最多就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不過有三類人收養子女不受人數的限制。
一、民法典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幾名子女 如果收養人在無子女的情況下,最多可以收養兩名子女,那么收養人有子女的情況下,最多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但是有三類人不受人數的限制:第一類是孤兒,第二類是殘疾的未成年人,第三類是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上述三類不受收養人數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條??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收養關系產生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養父母以及近親屬與養子女之間產生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從此取得了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二)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消除。正如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隨著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建立起擬制血親關系,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說,收養關系的建立,不僅使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養子女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關系的消除。 收養條件制約收養效力,影響著收養關系的和諧與穩定。民法典放寬了被收養人的年齡,實際上是對收養法第4條將被收養人限制在‘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立法修正,彌補了‘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被收養的遺憾,有助于滿足收養的多元需求與價值期待。
無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嗎
法律分析:在一般情形下,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是,如果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則可以不受只能收養一名的法律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可以收養幾個孩子
收養人最多能收養2個子女。
我國法律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領養孩子需要的條件如下:
1、首先是年齡方面的要求,必須超過30周歲,一般來說,年紀太小的人可能會連自己都照顧不好,法律讓收養人收養孤兒是為了給孤兒一個更好的生活,如果收養人根本沒能力照顧好孤兒,那么,法律就不應該賦予他收養別人的權利。
2、而且,收養人必須身體健康,沒有患一些特殊的疾病,有能力撫養孩子,包括經濟能力還有其他方面的能力,最重要的一點是,收養人自己沒有孩子。
3、一般收養行為中,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不過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4、收養行為中,可以作為送養人的只有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和因家庭困難被收養的孩子的生父母。同時在收養關系成立后,收養人有對被收養人撫養的義務,并且在被收養人成年之前不能解除收養關系。除非養父母和養子女關系惡劣、無法共同生活的,或者是送養人與收養人雙方協商的,則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收養孤兒的流程:
1、向領養登記機關提交領養申請書。
2、向領養登記機關提交證件和材料。
3、領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4、由領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領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5、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領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領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領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領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領養人無子女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綜上所述,需要的條件是年齡要求和收養人的身體要求。收養人必須身體健康,領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領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領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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