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監護人要承擔什么責任?
一、臨時 監護人 要承擔什么責任? 臨時監護人雖然加了“臨時”二字,但臨時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責任卻不會被相應減少,按照我國《 民法典 》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 法定監護人 ,如果未成年人沒有父母或者父母喪失了監護能力,要依法明確其他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監護責任,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1、要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2、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 3、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二、父母去世后哪些人可以充當監護人? 父母過世或缺乏監護能力時,由下列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法院裁決。不可以未經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決。 法院以上述作為指定監護的順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則由他們優先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過世,則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擔任監護人,依此類推。但若前一順序中有監護資格的人沒有監護能力或對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法院可以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綜上所述,正常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當然,父母將孩子送到國外旅游學習的,也可以委托他人當臨時監護人。雖然說是臨時監護人,但是其承擔的責任應該和父母一樣,同樣要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照顧其生活。因為監護人疏忽導致孩子受傷的,其要承擔賠償責任。
監護人員職責具體有哪些
法律主觀: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并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于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民法典》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北O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系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沖突時保護后者的權益,并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監護人是根據血緣關系、親屬關系依照法律的規定來的,與戶主并沒有直接關系。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一般是其父母。精神病人的第一法定監護人一般是配偶;無配偶的,其法定監護人是父母或子女。,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3種:,(一)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二)由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三)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睹穹ǖ洹芬幎?,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后,也可以擔任監護人。,對于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由有關行政機關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監護人證明很顯然就是證明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的一種證明材料,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該證明材料一般是在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開具,與此同時還需要到當地派出所蓋章才行?;蛘咧苯佑僧數嘏沙鏊鼍咦C明材料并蓋章,這樣也是可以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法律規定臨時監護人是什么?
我們都知道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的主體擔任了 監護人 之后就需要在長期穩定地為其負責,但是因為現實的需要也出現了臨時性的監護人來幫助監護人暫時履行職責,其實現有的法律規定的臨時監護人其實就是通過相關的委托程序請求其他的主體暫時享有監護資格。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法律規定臨時監護人是什么? 民事法律規定臨時監護是指通過委托監護合同而設立的監護。我國只規定了對精神病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臨時監護,未規定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臨時監護,且臨時監護人只承擔部分監護責任,被監護人的監護人仍然是主要監護人。有委托監護則有臨時監護人。 二、臨時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的法定職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于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 代理 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 訴訟 活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 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監護人雖然有義務要長期的為孩子或者其他沒有民事能力的人提供監護的保護,但是監護人也有自己的生活根本不可能做到全天候履行職責,就比說監護人不得已有外出的需求就可以以委托的形式讓其他的成年人暫時代替其照顧被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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