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離婚后還需要辦理離婚證嗎?
法院判決離婚后不需要再辦理離婚證。因為法院的生效離婚判決書的效力是等同于離婚證的,它可以證明夫妻已經解除婚姻關系。因此,在離婚判決書生效后,夫妻雙方就已經正式離婚,不需要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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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離婚判決書還需要辦離婚證嗎?
經法院判決離婚的,不需要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書。因為民政局發的離婚證,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法律效力都是一樣的,都能夠證明雙方已經解除婚姻關系,證明雙方已經離婚。起訴離婚的程序:
1、寫民事訴狀;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或者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等等的材料;
4、立案庭審查后,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然后等通知;
6、法院給相關案件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然后通知開庭時間;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離婚,但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起訴離婚后還需要辦離婚證嗎
起訴離婚后,不需要辦理離婚證。我國的離婚方式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男女雙方選擇協議離婚的,應當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選擇去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人民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應當立即解除。可以看出,起訴離婚的,不需要辦理離婚證,只需要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選擇協議離婚的,才需要辦理離婚證。
離婚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需要去民政局領取離婚證的;訴訟離婚的話,法院會組織你們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的話,會出具一份調解協議,協議里面會就你們解除婚姻關系,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權問題進行說明。如果調解不成功的話,就按照正常程序開庭,通過庭審之后出具判決書,判決書依舊是針對上述三個方面做出。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的效力是一樣的,二者又等同于離婚證,證明婚姻關系的解除。所以,當你拿到調解書或者判決書時,等同于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法院判決離婚后還需要辦理離婚證嗎
是的,法院判決離婚后還需要辦理離婚證。
離婚證是證明離婚事實的重要證件,具有法律效力。雖然法院判決離婚已經是法律上的離婚,但離婚證是證明離婚事實的法定證件,是離婚后必須辦理的手續之一。
具體來說,離婚證是由民政部門頒發的,是離婚后必須辦理的手續之一。在離婚案件被法院判決后,當事人需要將判決書和其他相關材料提交到當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證手續。民政部門會核實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和離婚事實,然后頒發離婚證。
因此,即使法院已經判決離婚,當事人也必須辦理離婚證手續。只有在辦理了離婚證之后,當事人才能夠合法地證明自己已經離婚,避免出現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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