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結婚是無效婚姻還是可撤銷婚姻
脅迫結婚是違法行為,但是其是否為無效婚姻還是可撤銷婚姻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判斷的。
脅迫結婚是違法行為,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并且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婚姻的基本原則是自愿、平等、協商、忠實,脅迫結婚與此基本原則不符。在判定脅迫結婚的婚姻效力問題時,應當分析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以及婚姻關系的實際情況。如果脅迫行為導致當事人達成的婚姻關系缺乏真實意思表示,可以認為該婚姻是無效的;如果脅迫行為只是造成當事人的婚姻意思表示雖然真實但是不充分,可以認為該婚姻是可撤銷的。
脅迫結婚是違反自愿與平等原則的行為,受害人可以依法拒絕被迫結婚或者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同時,我國法律還規定,利用欺詐、脅迫等手段強迫他人結婚的,構成犯罪行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脅迫結婚是違法行為,受害人有權拒絕被迫結婚或者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在判定脅迫結婚的婚姻效力問題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判斷,如果脅迫行為導致當事人的婚姻關系缺乏真實意思表示,可以認為該婚姻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有效婚姻的法定條件
什么情況下婚姻有效
(一)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边@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是通過法律將結婚決定權完全賦予當事者本人。實踐中如何認定當事人的合意 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要有表示結婚意愿的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法律對結婚年齡進行規定,也是許多國家立法上的通例,法定婚齡的確定,均受兩個因素的影響。一是自然因素,即人們的生理和心理的發育狀況和成熟程度,這一點受地理環境和氣候的影響很大。二是社會因素,即一定的生產方式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條件 ,如政治 、經濟、人口狀況、道德、宗教和風俗習慣等。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農業經濟,就實行早婚政策,婚齡普遍較低。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具備以上條件結婚的并且沒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婚姻是有效的。
婚姻無效的情形
《婚姻法》第十條【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二、怎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1、結婚除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還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我國實行結婚登記制,即結婚登記是我國當事人結婚必須履行的惟一法定程序。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由此可以看出,男女在登記結婚并取得結婚證后,無論是否同居生活,無論是否舉行結婚儀式,都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系,其婚姻受到國家的承認和法律的保護。如一方或雙方在結婚登記后反悔,必須按離婚程序辦理離婚手續,才能解除夫妻關系。
2、結婚登記作為我國結婚的法定程序,其意義在于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婚姻登記制度是我國婚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通過婚姻登記對婚姻關系進行必要的指導和監督,不僅可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而且可有效地預防和制止違法婚姻的發生,同時也可提高當事人的法制觀念,減少婚姻糾紛,維護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利益。
男女只有滿足了法定結婚的條件,然后再提供一些身份證件,辦理了結婚手續之后,才能領取到結婚證。之后,雙方才算是正式合法的夫妻。要是不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那么婚姻就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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