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無效的3種原因
法律主觀:
無效收養是指當事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違反被收養人的真實意愿;收養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收養條件,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哪些收養行為是無效的
哪些收養行為是無效的無效的收養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第一,民法典總則編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的情形,具體包括: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3)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4)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5)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違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有本法第一編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本編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
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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