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外地可以起訴離婚,通常情況下,訴訟離婚不僅可以在戶籍地申請,也可以在常住的居住地辦理。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在異地起訴離婚的,可以在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起訴前,起訴方需要在居住小區物業或街道辦事處,開具另一方的經常居住證明。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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