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軍人有重大過錯外,分居多長時間都不會離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 應當征得軍人同意, 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分居兩年就自動離婚了嗎 法律上并不存在自動離婚這一情形,我們經常聽說的分居兩年就自動離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在我國,離婚只有兩種途徑: 一是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 離婚證 ; 二是到 法院 起訴或調解離婚,無須再到民政部門領取離婚證。 一、分居離婚需要哪些證明材料? 1、一方在外居住的 房屋租賃 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如果是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 證人 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二、哪些情況不屬于分居狀態? (一)分床不分房 有些夫妻感情不和,想分居,但是由于條件問題,仍然同住在一個屋檐下,只是分床睡,這種情況很難證明夫妻兩人屬于分居狀態,在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有無其他證據證明,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二)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原因并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志。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1、分居后夫妻之間是否還需履行夫妻間份 扶養 義務? 根據我國 婚姻法 ,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因為夫妻分居并未解除婚姻關系,所以夫妻關系依然存續,因此法律規定的夫妻間仍須履行扶養義務。 2、分居協議是否有效?是否需要 公證 或 律師見證 ? 分居協議屬于 合同法 的范疇,只要符合自愿合法原則,分居協議有效,一般分居協議涉及孩子臨時 撫養 、財產占有和處分、分居期限及離婚時財產的分割等內容。 分居協議目前公證部門一般都不予公證,為避免日后爭議,可以 委托律師 起草和鑒證分居協議。 3、分居期間的債務由誰來償還? 分居期間夫妻各自對外舉債原則上應視為 夫妻共同債務 ,一般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但是,也應視具體債務的用途而定,如果一方不應有的消費或未經對方同意的投資,則應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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